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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二)农业保险改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二)农业保险改革

(二)农业保险改革

我国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全国农业保险基本上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农业保险的亏损是靠保险公司内部其他业务的盈利来补充的。而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其他保险业务的盈余是很有限的,这就必然把农业保险的发展限制在一个很小的圈子里。到1990年底,我国的农村保险费收入仅占全国保险费总收入的1%多一点。
为寻求农业保险发展的路子,人保河南省分公司依据中共中央[1987] 5号文件关于“发展农村保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办合作保险”,以及李鹏总理1989年在辽宁视察时提出“要建立农村专项风险基金”的指示精神,与新郑县政府合作,在该县试办农业合作保险。当时改革的要点:
❶组织全县农民参加互助合作保险,所缴保险费留在当地作为农民的保险基金,基金会自负盈亏;
❷业务范围除种植业、养殖业外,扩大到农房、农机具和乡镇企业的保险,调剂各险种之间的盈亏。经过半年的实践,取得良好效果。过去该县一直推不开的农房险、小麦收获火灾险,在政府的组织推动下,仅用2个月的时间,便实现了全县统保。1990年新郑县筹集农村专项保险基金149万元,其中保险费87万元,返还性储金62万元,当年支付各种赔款24万元,并拆借60万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政府、农民、保险公司三方都满意。
1991年初,人保河南省分公司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了新郑试点情况,受到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立即在新郑召开了现场会加以推广。当年有19个县成立了机构,办理了业务。
1991年全省筹集农村专项保险基金4 322.9万元,其中农业保险收入1 797.3万元,返还性储金为2 233万元,支付各类赔款864.3万元。特别是1991年,河南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灾区的互助会在业务刚刚起步、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积极组织查勘理赔,对于安定灾区群众生活,帮助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发挥了积极作用。1992年5月,河南省委、省政府把农村互助保险作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992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84个县(市、郊区),占全省农业县(市)的2/3以上。全年筹集农村专项保险基金23 624.9万元,其中短期保费8 622.6万元,返还性储金15 002.3万元,综合赔付率63.3%。河南省政府要求,1993年,除少数条件不具备的县(市)外,在全省全面推广农村互助保险。
针对新郑试点中农村互助保险业务收入没有进行分保,风险过分集中等问题,省体改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人保省分公司等六个单位1991年联合起草下发了《河南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1993年又进一步修改,并下发了《河南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使农村保险互助会的活动更加规范。
1.农村互助保险的具体做法。
(1) 农村互助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基本上是农民之间的互助互济。实行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不征税、费,节余留存当地,属于全体会员所有。逐年滚存,作为当地农村专项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农民群众灾有所补。人保公司作为经办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费用。
(2) 农村保险互助会设领导委员会,有农民代表参加,公职委员为义务服务,农民委员在开会期间给予误工补贴。领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县农村互助保险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协调会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互助会的办事机构为人保公司的县支公司。
(3) 收取保险费形式,
❶对农房、种植业险,以乡为单位统一签单、收费;
❷对乡镇企业险、养殖业险等项业务,按户(人)筹集;
❸由当地政府根据情况,为没有支付能力的贫困户缴纳或补贴保险费。
(4) 农村互助保险赔款有三个层次:
❶一般赔案由县保险公司按照人保公司现行条款定损赔付;
❷重大赔案的定损,由互助会的领导委员会会同省、市(地)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按人保公司的条款规定定损赔付;
❸遇到大面积、毁灭性特大灾害,超过互助会支付能力时,可以由互助会领导委员会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决定实行比例赔付。
(5) 农村保险互助会与人保公司的关系。农村保险互助会是县政府领导下的独立的群众性互助组织,其业务由人保公司代办和管理,业务条款的制定、执行,赔案的上报、审批,业务质量的检查、评比,仍按人保公司内部规定执行。除代办外,规定互助会将其业务收入的30%向人保当地分支机构分保,分保业务每季度清算一次。
(6) 农村保险互助会的资金管理,使用人保现行会计制度和账簿报表,由人保县支公司财务部门按现行的会计科目单独建账、单独上报、独立核算,资金在银行专户储存,并按银行城乡居民个人存款的利率计息。当年收入保费减去向人保分保部分、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后,专户储存,逐年积累,形成该县农村专项保险基金。
(7) 为了保证保险基金的增值,互助会可以利用长期储金返还时间差,购买国库券和国家建设债券,但不能动用短期保费。当风险基金积累壮大到足以应付较大灾害时,经县领导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农民当年应交的保险费;可以提存一定比例的历年滚存风险基金支援当地农田水利建设、农作物防雹增雨、家禽家畜防疫、农业新技术推广等,以利于当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2.农村保险互助会的作用。
(1) 促进了农村保险业务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农业保险覆盖面。在政府组织推动下,试点县(市)普遍开办了小麦、玉米、棉花、烟叶等主要农作物生产期成本保险。1992年全省互助保险两业险短期保费收入3 978.7万元,相当于改革前1990年全省业务量的4.5倍。1993年农业险短期保费收入又发展到6 341.5万元,较上年增长62.6%。从1994年开始,河南省农业险由在全国各省的中上等水平,跃居全国第一。1991—1995年,全省农业保险费共收入25 685.9万元。1995年全省农业保险收入14 374.2万元,其中一年期保险费7 299.8万元。
(2) 初步建立了农村灾害补偿制度,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整体抗灾能力。对自然灾害的救济工作从靠政府的单一模式,逐步转向靠保险经济补偿,靠农民互助互济上来。1991—1995年,全省农业保险共赔款15 676.7万元。不少地区都出现了农民受灾不找政府,而找互助会的局面。
(3) 开拓了农业保险的延伸服务。把保险由单一的灾后经济补偿,发展成为集防灾、增益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商丘地区、汝州市、鹤壁市、驻马店地区、南阳市等地市先后组织了保险炮队,在气象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在防御冰雹、增雨抗旱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93年开始,与农业科研部门相结合,在滑县、睢县、汝州市实验开展了小麦“一喷三防”和棉铃虫防治等保险业务,后来又在周口地区试办小麦拌种治虫保险、小麦飞机喷药治虫等保险业务,到1995年,小麦治虫保险已发展到73.33万公顷,推广了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发挥了集中防治效应,降低了防治费用,深受政府和农民的欢迎。其中小麦病虫害防治与保险相结合的课题,荣获省政府1993年度社会实用科学三等奖。
(4) 互助会有效地控制了虚假赔案的发生,降低了赔付率。而且,互助会的业务不仅有农业保险,更多地是乡镇企财保险、农房家财保险等,再加上免征一切税费,使大部分互助会都积累了一定数量的风险基金。互助会的储金业务每年达3亿元左右,各地利用其返还前的时间差,在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也起到良好作用。到1995年底,全省各县互助会资金运用余额3 400万元。
河南省农村互助会的发展,受到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全国也引起很大反响。人保总公司从1992年初起,开始向全国推荐河南农村互助保险。1992年河南省人民政府还给农村互助保险课题授予省社会实用科学一等奖。
河南省农村互助保险中关于非商业性质,政府参与组织,农民之间互助互济,有专门机构办理,向中央再保险分保,免税和政府补贴保险费等要点,已成为我国设立农业保险公司的政策基本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定,河南省为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首批试点省。

☚ (一)农业保险的试办、恢复和发展   六、农业资金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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