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二十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黑白电视机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二十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黑白电视机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 (二十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黑白电视机出口试行招标管理的通知[1993]外经贸管综函字第329号黑白电视机是我国大宗出口商品之一,并已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份额。但自1992年下半年以来,黑白电视机出口经营秩序出现混乱,出口价格急剧下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出口企业的利益。
附 件 黑白电视机出口招标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加出口、多创汇,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黑白电视机出口的正常秩序,强化会员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外经贸部的委托,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责成视听产品分会对黑白电视机出口实行招标管理。 第三条 本着“民主、协商、公开、公平”的原则,成立黑白电视机出口招标委员会,外经贸部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视听产品分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招 标 第四条 黑白电视机的招标范围,系指海关统计目录中编号为85282010,85282081,85282082,85282083,85282084,85282090的出口商品。 第五条 招标内容是黑白电视机(含全套散件)全年出口数量<含市场数量>和同行协议出口价格。 第六条 黑白电视机全年招标数量,由机电商会视听产品分会组织会员单位,根据上年出口实绩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提出建议,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作为招标的依据,并一次全数招标,不留机动数量。 三、投 标 第七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经营黑白电视机出口、同时又是机电商会视听产品分会会员的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单位应在报送标书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与货源厂签订的委托出口协议书或收购协议; 2.商检部门出具的该货源厂黑白电视机整机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 3.招标期前三年内出口实绩证明; 4.有关售后维修和服务措施的材料; 5.如产品商标已在国外注册,则提供注册证明; 6.产品如已取得国外安全认证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对投标单位的资格按第七条规定进行审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方可发给投标书。投标单位对投标数量和价格,不得低于同行协议价,应本着实事求是、经过努力可达到的数额进行投标,不得虚报。 第九条 招标、投标时间:每年第三季度,并提前二个月通告全体会员。 四、评 标 第十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所报投标书和提供的材料,评定中标单位及其出口数量和价格水平,报外经贸部下达各地有关发放出口许可证的部门执行。 招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按下列条件进行综合评审: 1.投标价格高于同行协议价; 2.上年度实际出口价格; 3.前三年出口实绩; 4.货源厂是否取得质量许可证; 5.在国外有无长期稳定的客户和经销维修网点; 7.产品是否已获得国外安全标准认证; 8.其它。 第十一条 中标数量的分配:根据上年度的出口实绩按比例进行分配,其计算公式是: ×××单位中标数量=全年招标数量×(×××单位上年实际出口数量/全体中标单位上年出口量总和) 第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应在投标书截止日起15天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中标企业名单(含重点市场中标名单); 2. 中标数量; 3. 中标价格; 4. 中标的国别和地区。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根据招标委员会发给企业的黑白电视机中标证明书,发给出口许可证。中标证明书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无效。中标单位凭中标证明书和成交合同到当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无中标证明书或成交合同与中标证明书不符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出口许可证。 各发证机关,每季度应将黑白电视机出口许可证发放情况送招标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于出口程序严重混乱的市场,在评标时应作为协调重点,在该市场出口实绩占主要比重的会员单位才能加入市场协调小组,非协调小组成员不得对重点市场投标和出口。 五、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为了掌握中标数量的执行情况,对中标出口数量实行分季考核,半年一调整。考核指标是:第一季度应完成全年中标量的10%;第二季度累计完成全年中标量的30%。各中标单位应在每季度后五天内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实际出口情况及有关证明资料。对实际出口达到规定指标的,则全年中标数量维持不变;低于规定指标的则进行调整。其计算公式为: 调整数量=(全年中标数量×50%)—上半年实际出口数量 第十七条 对上半年出口实绩超过全年中标数量45%的中标单位,可申请增加中标数量。增加的数量从调整数量中按比例划定。如中标单位完成好的较多,要求增加的数量大,在调整数量中不能满足时,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中标单位的申请予以增加。调整和增加的数量仍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转发有关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对查出违背招标规定或低于同行协议价格的和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给予处罚。 1.低于同行协议价的单位,停止黑白电视机投标权,必要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停止该产品的经营权; 2.对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将按其虚报的数量加倍扣除中标数量,并通报有关发证机关减发许可证。 3.对转让中标证明书和许可证的单位,则中标数量全部作废并停止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自收到中标证明后3个月内,按中标金额(中标数量×中标价格)的1‰向招标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手续费,作为招标经费。手续费按中标证明书签发当日汇率折成人员币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上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 ☚ (二十三)关于禁止对港澳违章出口“烤(烧)猪”和冻中猪通知 (二十五)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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