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高利贷盘剥
地主多数兼放高利贷盘剥农民,据1930年调查,苏南161家占有千亩以上的大地主中,放高利贷者占42.8%,苏北213家占有千亩以上的大地主中,放高利贷者占28.17%。地主利用农民贫困和青黄不接的时机,贷款贷物给农民。农村62%的农户向地主借款,50%的农户借粮。货币借贷年利率高达30%以上,实物借贷利率70%以上。地主利用不同季节和品种,折来变去,将利息增加多倍。无锡农民的 “卖青桑”,旧历年底预卖明年的桑叶,仅合市价的60%。川沙农民的 “翻横子”,太仓的 “利加利”,都是借米还米除加几成计算外,春季米价贵麦贱时将米折成麦,秋季麦价贵米价贱又折成米,到偿还时便增加了3倍以上,拖到第2年偿还要增加10倍以上。借贷除付高额利息外,还要有保证或抵押借贷,以土地抵押,预“卖青苗”抵押,人身劳役抵押等,残酷地剥削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