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于1983年的“严打”斗争,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采取宣传教育、严格管理、治安防范、疏导纠纷等措施预防犯罪。1986—1989年,建立健全以加强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帮教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为主要内容的治安承包责任制。据1986年底的统计,全自治区有7192个行政村建立了责任制,占45.6%。形成了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网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维护社会治安。1990年后,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强化了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普遍开展争创文明单位,争当遵纪守法光荣户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打击预防犯罪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农村大多数地方治安秩序良好。主要措施是:
(1)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地、县及部分乡镇建立了以党委一名领导为首,政府一名副职协助,各有关部门负责参加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健全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还从政法部门选派一批干部到乡镇任副职,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给村公所配备半脱产抓治保、调解的人员,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使综合治理工作层层有人抓。据1992年底的统计,有82%的乡镇配备了专抓综合治理工作的副职;有98.6%村公所配备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半脱产人员; 有1 400多个乡镇、1.6万多个村公所签订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年终检查,兑现奖罚。
(2)对治安混乱地区进行重点治理。1991年、1992年两年,共对治安问题突出的3 699个乡(镇)、村及交通路段进行了重点整治。由当地党委、政府、政法部门的领导带队,统一组织力量深入这些重点地区,充分发动群众,宣传法制,打击犯罪分子,健全组织,建立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经过整顿,有3 172个乡(镇)、村,占全自治区乡(镇)村的85%,社会治安有了不同程度的好转。
(3)建立联防组织,进行群防群治。乡(镇)、村公所有治安队,村委会、村民小组有治安员,上下配合,左右联防,共同防范犯罪,维护治安。据1993年不完全统计,全自治区农村已建立健全治保会13 661个,成员54 217名,建立有报酬的专业治安队6 260多个,39 200多人,义务治安联防队36 500个,163 800多人。仅1993年就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1.3万起,查处治安案件4.12多万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4万多名。
(4)积极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不断健全和完善农村调解组织,村公所设调解委员会,村委会调解小组,村民小组设调解员,形成三级调解网络。截至1992年,广西农村共设调解会18 863个,有调解人员201 417人。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人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健全制度,逐级落实责任,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委会,疑难纠纷不出村公所。并根据农村发生民事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认真做好调解工作。
❶对清明前后易发生的坟山纠纷,秋冬季节易发生的宅基地纠纷,超前防范。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入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排除纠纷隐患,防患未然。一旦发生纠纷,及时调解,防止激化。
❷对易发性、多发性的婚姻家庭纠纷,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易发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掌握信息,发生纠纷后及时调解。
❸对少数民族间的纠纷,在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外,根据少数民族宗族观念较浓厚及民族特点等情况,充分利用本地本族有威望的人物的作用,注重运用社会公德和民族道义,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❹对历史遗留的疑难纠纷,集中力量,深入分析,找准症结,有的放矢,耐心调解,边调解边巩固,彻底解决。
据统计,从1980—1992年,广西农村共调解民间纠纷上百万件。其中,仅1991、1992年两年就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93 574件,调解成功345 014件,成功率为89.46%;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7 502起。
虽然农村社会治安大局是基本稳定的,但是,还有少数农村地区治安问题仍较严重。突出的问题:一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上升,主要是盗窃、抢劫、拐卖人口等;二是山林、土地、水利纠纷突出,各种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和群众性械斗有增多趋势;三是有的地方地痞、村霸等流氓恶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群众,鱼肉百姓;四是赌博、卖淫嫖娼、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