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宗教政策教育
多民族聚居是青海省情的一大特点。新中国成立以后, 青海在贯彻民族平等政策,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正确处理宗教问题,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等方面, 做了一系列艰苦工作。 1950年1月10日, 第一次体现青海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青海省各族人民联谊会”在西宁召开,大会制定了《各族人民团结公约》,各族人民从此走上了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的道路。从1953—1954年底,全省成立了6个民族自治州、5个民族自治县。1986年又成立了大通和民和两个民族自治县。至1997年,全省有6个民族自治州,7个民族自治县。各自治州、县的州长、县长均选举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对少数民族干部,除了进行正常的宣传教育外,采取以下五种渠道进行培养:
❶从农村牧区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在职学习提高;
❷举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培养;
❸保送少数民族学生到中央和西北各地专业学校学习;
❹有计划地轮流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党校、中央民族学院进修学习;
❺发展地方民族教育事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以上途径,一批少数民族中青年干部茁壮成长起来,有些还担任了重要领导职务。在广大农村牧区,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主要通过大量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对农牧民群众进行“两个离不开”的思想教育,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教育各族人民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共享繁荣。
在宗教政策方面着重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即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任何团体和个人不能强迫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能强迫公民信这种宗教不信那种宗教。国家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为群众提供正常宗教活动的场所。截止1997年底,全省各地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寺院达2085座,对于那些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寺院、宫殿和教堂,政府有关部门还逐年拨款进行修缮,把历史悠久、影响较大的寺院如湟中县塔尔寺、乐都县瞿坛寺、同仁县隆务寺等列入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上满足了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同时,加强对寺院和宗教活动的管理,对广大群众和信教人员坚持不懈地进行宗教政策教育,不允许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事务、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院学经;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等等。通过艰苦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调动了全省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维护了农村牧区社会稳定,推动了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