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开经营阶段1985年以后
1985年1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 规定 “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 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 实行议购议销。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砍伐须依法经政府批准, 严禁乱砍滥伐。” 江西对这一重大改革, 紧密联系实际, 进行了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对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销木材问题作出规定。1985年7月,省委作出决定: 对国营采育林场、垦殖场按计划生产的规格材, 除集体挂钩部分外, 允许留场30%自行处理, 其余70%由国家实行统购。1986年3月, 省林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通知规定: 国营林场主伐前生产的木材全部放开,可以议购议销。
二是针对木材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放开政策。1987年12月, 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发 [1987] 20号文件精神, 重新规定 “重点产材县生产的木材, 由当地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 供销社及其他木材经营者, 可以从林业部门批发, 多渠道经营”。这种 “一个口子出, 多个口子流”的经营方式, 有效地控制了当时的乱砍滥伐现象, 确保了木材有序流通。
三是林业部门改变经营思想作风,灵活地采取挂牌收购、代购代销、代办运输、提供信息等方法, 发挥经营木材的主渠道作用。通过这些措施, 年经销木材量, 占全省总经销量的60%左右。
木材市场放开后, 中央和省重点企业用材供应问题面临严峻形势。1985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同意采取经济的办法生产上调一部分木材供应中央企业。按规定, 江西每年承担上调中央木材20万立方米的任务。1987年后, 取消了这一规定,江西不再承担上调中央木材任务。1989年11月, 为解决省内重点用材大户的木材供应问题, 省计委、省林业厅在 《关于下达1990年商品材生产、上调控制指标的通知》 中规定: 全省1990年生产上调煤炭、造纸、军工等部门所需木材30万立方米, 一律实行“保材议价”组织供应, 其中规定15万立方米煤炭用材为指令性计划, 每立方米坑木补助平价钢材、汽油各3千克, 必须优先确保完成。1990—1995年, 按照限额采伐的规定, 江西每年限额生产商品木材250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