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开放中的供销合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供销社加大改革力度,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恢复合作商业性质”。据此,供销社进行了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为中心内容的改革。1984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深入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为供销社企业松绑、放权,并从行政上退出政府序列,由全民所有制转换为农民集体所有制。1989年,自治区供销社与行政脱钩,实行企业管理,在人事、劳动制度、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完全按企业对待。全疆的县供销社和大部分地、州供销社(办事处)也都相继实行企业管理,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经费自筹,自负盈亏。1990年,自治区供销社系统商品购进总值56.19亿元,实现利润1.33亿元。
1991—1995年期间,自治区各级供销社的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自1992年起,在全疆供销社系统推行了“三定一保(定资金、定销售、定人员,保上缴)、放管结合、风险抵押、灵活经营”和对“边、小、微、亏”的工业品、饮食服务业实行“抽本经营”等经营责任制形式;在多种经营上,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开拓经营范围,扩大服务领域,大力推广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项目的经营开发,不仅丰富了市场,而且在农牧民科学种田、科学养畜方面起到了科技和效益示范的作用;在为农服务工作中,各级供销社坚持“以农为本、富民兴社”的办法宗旨,坚持贯彻国务院关于“农资专营”的政策,认真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走“政技物”(政府、技术、物资)结合的路子,组建农村“庄稼医院”、“配肥站”和县(服务中心)、乡(服务部)、村(服务站)三级为农综合服务组织,不断提高为农服务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在棉花等大宗农副产品的收购工作中,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棉花经营中的“三不放开”(市场、价格、经营)和“三统一”(收购、加工、调运)的政策,按照自治区关于大力发展棉花生产的要求,积极支持鼓励农民多种棉、种好棉,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新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供销社的社办工业、废旧物资购销、地边贸易等也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受到国务院、内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自治区表彰奖励。自治区供销社针对所属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地提出了“控购、压库、促销、清欠”的八字方针,特别是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决定》,新疆各级供销社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大力加强基层社建设,狠抓农业生产资料系列化服务和棉花生产、购销工作,使供销合作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95年,自治区供销社全系统有职工6.7万人,有地州(市)级供销社(办事处) 16个、县(市)级供销社83个,基层供销社587个,各级专业公司410个,城乡经营网点7 200个,固定资产原值19.87亿元,流动资产191亿元,各种仓储设施面积140万平方米,铁路专用线8.24公里,各类加工厂100余家。1995年全系统收购棉花70.66万吨,销售化肥235万吨(标准),农药2 700吨,农膜3.1万吨,实现购销总额235.2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实现利润1.37亿元,上缴国家税费3.5亿元。自治区各级供销社的工作,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繁荣市场,实现新疆农牧业生产的连续丰收,推动新疆经济的发展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