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制度,
完善法制 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和有效实施 “四个民主” 的重要保障。 各地从实际出发, 注重抓好各项制度建设, 主要有 《党支部、村委会学习制度》、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村主任工作职责》、 《共青团职责》、 《妇联工作职责》、《民兵职责》、《治保调解职责》、 《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等。 到1998年, 全省已有3 697个村 (牧) 委会建立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占总数的90%。其中西宁市和海东地区建立各项制度的村委会已占95%, 6个自治州建立各项制度的村 (牧) 委会占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