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建立全省耕地垦复基金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建立全省耕地垦复基金制度 (三)建立全省耕地垦复基金制度为了贯彻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并在耕地被占用后能相应开垦出新耕地和改造现有耕地,保持全省耕地面积相对稳定,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10月颁布《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规定耕地垦复基金按“占用 一亩,开垦一亩,或整治建设两亩稳产高产农田”的原则缴纳。缴纳耕地垦复基金的标准,原则上是人均耕地少的地区高于人均耕地多的地区; 城镇郊区高于农村; 大城市郊区高于小城镇郊区。依此原则共划分四个等级,分别为每亩收取7 000元、5 000元、3 000元、2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大、中、小城市及其郊区依次加收150%、100%、50%。从而以较有效地限制了人均耕地少、区位优越和城市郊区耕地的非农业建设占用,有利于促使非农业建设尽量利用荒地、空旷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耕地垦复基金的使用,除城镇郊区菜地收缴的垦复基金必须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外,其他耕地垦复基金必须用于开荒、围垦、增加新耕地,也可用于整治现有耕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垦、改造耕地计划和垦复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掌握调剂使用的垦复基金投放计划,由省国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二)计划管理建设用地 (四)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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