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农业产值
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每个农业劳动创造的农业产值是稳步增长的。1949年每个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产值仅有352.47元,1957年达到504.36元,1962年536.36元,1963年798.76元,1978年723.74元,1980年920.44元,此后增长速度逐步加快,1985年达到1 500.95元,1990年2 090.78元,1992年2 533.10元,1993年2 566.03元,1994年2 850.05元,1995年3 004.97元。1995年比1978年增加3.2倍,年均递增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