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1987年开始,青海省各地区,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同时,普遍抓了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 (二)稳定完善草场承包制 1.建立健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三)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由于缺乏经验,许多地方只重视了“分”而忽视了“统”,甚至认为分得越彻底越好,一些适宜于集体统一经营的大型农机具和生产设施也作价平分到户,集体经济一度受到削弱,统一经营与服务功能很差,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得不到发挥,影响和制约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从1987年开始,自治区各地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同时,普遍抓了完善双层经营责任制的工作,主要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强化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功能。 1.建立健全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适应家庭承包责任制普及后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1984年开始,宁夏普遍进行了撤社建乡,改队建村工作,实行政社分开,初步改变了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状况。乡、村党组织集中力量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重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理民事纠纷、开展公益事业等行政工作。但是,在撤社建乡、改队建村过程中,多数地方没有随之建立起相应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一系列问题难以解决,集体经济没有法人代表,行政组织直接组织经济活动名不正、言不顺;生产的合理布局、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各方利益的合理调节、农户生产中的实际困难等均无法顺利进行和解决。1986年和1987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家庭承包是党的长期政策;要从服务入手完善合作制。乡村合作组织,不管名称如何,均应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全区各地对乡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建立健全和完善。 (1)乡(镇)一级。少数乡镇企业比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统一经营形成一定规模的乡镇,单独设立了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其名称有的叫 “经济委员会”,有的叫“农工商联合公司”。在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下面设立工办或工业公司、农办或农业服务公司、多办或多种经营公司等专业性经济服务组织,分别对全乡工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在引黄灌区经济不发达、乡办企业很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地方,乡(镇)没有单独设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在乡政府下面设立行政性组织,对本乡(镇)工农业生产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同时开展各种服务工作;宁夏南部山区和引黄灌区的个别落后地区,乡办企业几乎没有、集体经济基本是“空壳”的乡 (镇),既没有单独设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也没有设立行政管理性组织,而是由乡(镇)领导和分管人员抓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由各业务站、如农技(机)站、农经站等抓服务指导工作。上述三种情况在80年代中期是这样;近几年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乡(镇)已建立起合作经济组织,到1994年全自治区295个乡(镇)中已有278个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占94%; (2)行政村一级。80年代中期,少数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单独设立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当时约占10%左右; 另有10%左右的村虽设立了合作经济组织,但和行政村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大部分行政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如统一发包土地、山林、水面,统一管理农田、水利、道路,统一提留积累,办好公益事业等,缺乏必要的产供销服务和协调指导。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大部分村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到1994年底全自治区已有2 057个行政村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占行政村总数的80%。其中,大部分是同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单设的不到20%;村以下建立合作经济组织2 549个,占村民小组总数的16.4%,多数自然村基本保留原生产队建制,只设生产队长1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既保证了集体经营职能的发挥,又为农户解决生产中办不了和办不好的事情,受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3)各种类型的新的经济联合体。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建立起一些新的经济联合体。这些联合体,有的是国家、集体、个人多种所有制的结合;有的是资金、劳力、技术、信息等多种生产要素的组合;有的是专业性质接近的、经济实力较强的农户之间的联合;由一二人或一方牵头组成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构成经济实体,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不构成经济实体,只是服务性组织,称之谓“××协会”。这种服务性协会,一般由县、乡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具有某种特长的农民、或从事某项专业生产的农户组成的服务性组织,如瓜类协会、渔业协会等,协会从信息、技术、生产资料、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服务,提取适当服务费用或产品销售利润,维持协会正常服务活动。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区数量不多,但各地都有。 2.发展壮大集体经济。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前,全自治区村队两级集体资产原值为3.7亿元,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的1983年降为1亿元。以后的几年,集体经济发展极为缓慢,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全区村级集体经济是“空壳”的占60%以上,山区占80%以上。集体经济薄弱,没有经济收入,统一经营和服务工作跟不上,双层经营不健全,已成为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针对这种情况,全区从1984年开始,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统一经营和统一服务的功能,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要措施来抓,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重点是发展乡村集体企业。1984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4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组织领导、资金、政策等方面为发展乡镇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出现了乡(镇)、村、户、联合体“四轮驱动”,工、商、运、建、服“五业并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1987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又把中卫县定为深化农村改革的试点,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作为完善双层经营、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内容,中卫全县开展了乡、村两级集体经济总收入“三上台阶”活动,并使乡、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与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工资奖金紧密挂钩,以押金作风险抵押,使全县农村集体经济迅速发展。自治区党委多次在中卫开会,现场参观、介绍、推广中卫的经验,对全自治区正在迅速发展的乡镇企业起了加速和推动作用,使全自治区乡镇企业总收入10年内先后登上了10、20、30、40亿四个台阶,到1995年全自治区乡镇企业总数达到117 439个,从业人员404 573人,总收入577 793万元,纯利润43 987万元,分别比1980年增长19.6倍、7倍、50.6倍、21.85倍和104.5倍。乡镇企业经营收入1 000万元以上的乡113个,500万—1 000万元的乡45个,200万—500万元的乡56个,50万—200万元的乡67个,50万元以下的乡12个;分别占乡镇总数的38.5%、15.3%、19%、22.8%、4%;村一级经营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140个,100万—500万元的551个,50万—100万元的269个,10万—50万元的402个,10万元以下的621个,万元以下的空壳村584个,分别占村总数的5.5%、21.5%、10.5%、15.7%、24.2%、22.7%。全自治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比1983年增长8倍,收不抵支的空壳村下降到20%。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的实力,增强了统一经营的功能,有力地支援了农业、支援了国家。 1995年,全自治区乡镇企业各类支农资金达1 479.6万元,其中:直接用于支援农业生产的329.3万元,用于农村道路建设115.5万元;用于农村教育事业152.3万元;用于乡村招聘人员工资163.8万元;用于减轻农民负担和扶持贫困户74万元;上交乡村提留统筹等491.2万元;用于其他社会公益事业153.5万元,乡镇企业就业人数占农村劳力总数的19.4%。上交国家税金28 773万元。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乡、村两级为农户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服务,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完善。 ☚ (二)完善承包合同,加强合同管理 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 000287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