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孤老优抚对象供养
50年代初期, 湖南有孤老优抚对象4 000多人, 其生活主要靠土改分得的田地, 由当地农民或农业社代耕; 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以临时或经常性补助; 挑水、砍柴、打米等重家务劳动, 由邻近的青壮年劳力轮流负担或由互助组、农业社指定专人分户包干负担。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 部分革命老区办起了烈属养老院, 但能入院休养的孤老优抚对象, 不到其总数的10%, 绝大多数孤老仍靠社队照顾,由所在生产队供养。公社、生产大队给以优待劳动日, 生产队供给基本口粮和其他生活物资, 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或补助。
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孤老优抚对象的分散供养方式也随之变化。供养方式主要是包养(包括亲属领养、专户代养) 与专户护理 (包括专户照料)两种。这一时期, 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的人数和比重增加, 烈属敬老院自1983年更名为光荣院以来有了较大发展。一是光荣院数量增加, 到1995年底, 全省国家办光荣院和集体办光荣院分别增加到93所和40所, 床位增加到近3 000张, 固定资产总值达7 000多万元, 共收养老人2 800多人。二是光荣院管理加强, 1989年10月, 湖南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草案)》制定了《湖南省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实施细则》, 对光荣院的工作权限、任务、工作人员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住院老人待遇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光荣院普遍实行了内部经营管理机制的改革, 根据服务工作的需要, 严格定岗定员定责, 并据此实行聘任制、合同制、目标管理责任制, 初步建立起了竞争激励机制。三是光荣院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院内一般设有医务室、文娱室、餐厅、浴室和可用于健身活动的院落, 住院老人绝大多数达到或超过了当地农村人均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的生活,1990年《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还规定, 孤老优抚对象在享受抚恤或补助外,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给予五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