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开发复垦
河南省复杂的自然条件、多样的地形地貌和历史上黄河多次改道泛滥及近代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采等,形成了全省待开发复垦土地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数量可观的特点。据《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的资料,1990年,全省共有待开发复垦土地184.92万公顷(未利用土地180.39万公顷,被破坏土地4.5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1%。其中有133.14万公顷,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复垦利用,占全部待开发复垦土地的72%。“八五”计划时期,全省开发复垦出农、林、牧、渔各业用地5.43万公顷,其中耕地3万公顷。
1.土地开发。新中国成立初期,河南省党和政府就对垦荒工作非常重视,建立了专门机构,拨付专款,相继开发了大片荒地66.7万多公顷,建立了黄泛区和五一、五二等大型国营农场。同时,农村集体通过国家扶持与自发开发相结合,也开发了大量宜农荒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土地开发工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之后,河南省土地开发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河南省土地开发经营新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草、荒水)土地使用权拍卖试点工作已在部分市、县开展。
2.土地复垦。对象主要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1989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土地复垦规定》;1993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了《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和“破坏之后及时复垦”的原则。有复垦义务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自行复垦、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后由政府组织复垦等方式。1990年,河南省平顶山市郊区被国家土地管理局列为全国土地复垦试点。试点工作持续2年,组建了专业复垦队伍,针对采煤塌陷地和电厂粉煤灰占地进行了重点复垦,5年来,共复垦土地0.30万公顷。1993年,河南省灵宝市被国家土地管理局列为全国黄土高原土地开发复垦试点。他们复垦“地坑院”的做法受到国家土地管理局的重视,1995年全国中西部地区土地开发复垦经验交流会在灵宝举行,推广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