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管理历来是农村工作和整个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只规定了性质及是否准许出租、买卖等问题,并未作全面、系统的规定。1960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在贯彻执行这个文件中,由于对社员宅基地政策解释不清,引起群众一些误解。为此,国务院于1963年3月20日转发了《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规定:“❶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❷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房屋或租赁房屋的权利。
❸社员需建新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但尽可能利用一些闲散地,不占用耕地。
❹社员不能借口修建房屋,随便扩大墙院,扩大宅基地,来侵占集体耕地,已经扩大侵占的必须退出”。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重申社员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社员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条例首次提出了宅基地用地标准问题。同年6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对用地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城市近郊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的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平原地区,平均每户建房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二分半;山区、丘陵地区平均每户建户规划用地不得超过三分,如人多地少须占用耕地时不得超过二分半”。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1987年《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了原则规定。《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用地标准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92年6月25日,经省政府批准,河南省法制局、土地局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一种单独的规章固定下来,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标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首次把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城镇干部、职工在农村建房问题作了规定。
从1988年底开始,河南省试行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经过4年的工作,至1992年底全省已有17个市(地)、1 403个县(市)、1 480多个乡(镇)、23 600多个行政村实行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分别占各项总数的100%、90%、70%和50%,取得了显著效果,刹住了多占、早占、滥占宅基地的歪风,破除了宅基地私有的观念,促进了乡村规划的实施和村容、村貌的改善,遏制了干部特权,促进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减少了民事纠纷和信访案件。但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国务院于1993年7月25日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及超占费(见表2-4-4)。
表2-4-4 1987—1995年审批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年 度 | 农村宅基地面积 |
合 计 | 耕 地 | 非耕地 |
总 计 | 13 646 | 7 142 | 6 504 |
年平均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 1 516 4 336 2 017 1 615 1 293 1 165 1 051 705 674 790 | 794 3 733 907 499 410 355 324 258 297 359 | 722 603 1 110 1 116 883 810 727 447 377 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