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信用合作社
1.发展历程。1951年,河南省开始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同年底,全省(不包括豫北地区)共试办了9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入社社员达9 000人。到1952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到693个。通过总结经验,省人民银行于1952年11月提出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积极组织,加强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1955年3月,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已发展到11 000个,全省农村88.2%的乡都有了信用合作社,入社户数达到520万户,占全省农村总户数的55.9%;入社农民1 015万人,吸收股金1 652.6万元;还建立了信用合作小组225个,供销社附设信用部4个。在全省农村形成了以国家银行为领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服务生产和群众生活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金融网络。
1956年,在一些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地方,将一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即二社合一)。1958年,中共河南省委作出“二社合一”普遍推广,“三社合一(加供销合作社)”进行试点的决定。此后信用社管理方面的主要权力下放给了所属乡村,变成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的信用部或信用分部。1962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决定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下达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银行管理信用社的权力。据此,省人民银行于1963年1月制定了《整顿巩固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同年11月省人民银行制定了《河南省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强调信用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资金独立,自负盈亏,业务受人民银行领导,实行民主管理。同时为全省9 856名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解决了商品粮供应。此后,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趋于正轨,业务有所发展。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1968年首先在周口地区以精简机构、人员为由大量撤销合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干部下放回家务农,停发工资,停供商品粮。1969年省革命委员会发简报在全省推广。1969年11月,人民银行总行在河南省嵩县召开9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座谈会,推广嵩县阎庄贫下中农管理信用合作社走亦工亦农道路的做法。随后,不少地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被精简回家。1968—1969年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有7 028名职工被下放回家,占原有职工总数的52%。到1971年底,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只剩2 209个,较1968年减少1 910个,减少46.3%。拨乱反正以后,省人民银行根据有关精神于1978年8月通知各地,对下放的信用社职工,“凡有工作能力的要恢复工作,吃商品粮,对年老体弱病残失去工作能力的,按退职退休解决”。全省先后接收信用合作社下放职工4 631人。
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逐步建立完善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1983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农业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以恢复“三性”为突破口,从清股分红入手,加快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步伐。1983年底,全省已有903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完成了清股分红工作,共清理老股金2 906万元,补发红利413万元,新扩股金523万元。1985年底,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有2 781个,拥有职工26 844人,其中固定集体工15 401人,合同制职工11 443人。1987年底,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选举产生理事会2 607个,监事会2 397个。1989年底,全省有90%的农户在信用合作社入了股,农民群众和信用合作社的关系更加密切。
1989—1990年,省农业银行分行推行基层所、社合署办公的管理模式。全省有400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占总社数的14%)与农行营业所实行所、社合署办公。由于在资金、财产、人员等方面的管理上,难以保证信用合作社的“三性”,模糊了信用社的法人地位,与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方向不相吻合,1983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通知纠正。1990年11月,全国农村信用合作会议明确指出:“这种模式(所、社合署办公)不符合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方向,要坚决纠正”。据此,省农业银行于1990年11月作出相应的决定,凡是变动了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地位,平调、挪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人、财、物,削弱信用合作社“三性”的,都要纠正过来。
1990年冬,全省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了以调整机构网点,整顿职工队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整顿治理工作。通过调整,全省信用合作社比1990年减少467个,信用合作分社增加265个。1995年底,全省共有农村信用合作社2 611个,拥有职工42 265人,其中固定集体工17 519人,合同制工人24 746人。
2.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包括社员储蓄存款、集体农业存款、乡镇企业存款、承包户及个体户存款、其他存款等。
(1) 社员储蓄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农民储蓄业务开展刚刚起步,1951年底社员储蓄存款只有1 000元。1952年底农民储蓄伴随信用社机构的发展,余额增加到15万元。
“一五”期间,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力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社员储蓄发展较快。到1957年底,社员储蓄存款余额达3 825万元。
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收购农副产品实行大贷大存、转账结算,1960年底,社员储蓄存款达8 118万元。三年困难时期,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进行撤并,人员下放,社员储蓄存款1962年下降到3 826万元。经过国民经济调整,农业丰收,社员储蓄又逐步回升。到1965年底,社员储蓄存款达4 189万元,超过1957年的水平。
“文化大革命”初期,农村信用合作社再次撤并,人员下放,社员储蓄受到严重影响。1972—197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人员又有所恢复和发展,1976年底社员储蓄存款达27 014万元。
随着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业连年丰收,农民货币收入增加,社员储蓄余额上升较快,到1981年底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1.36亿元,较1978年底增长2.2倍。
1983年初,信用社经营增强了灵活性,实行了存款利率浮动,扩大储蓄种类,并从1983年开始实行了储蓄增长奖。1984年,为方便农民存取,各地、市增设和下伸了机构网点,到1987年底全省增设独立核算的信用社382个,有961个信用社实行了存款利率浮动,年底社员储蓄余额达到64亿元,较1986年底增长18.7亿元,增长41.2%,增长速度由1986年的全国第20位上升到第3位。增长额为全国信用社系统的第4位。
1988—1993年,河南省信用社存款经历了两次大的震荡。第一次是1988年,由于市场物价上涨,抢购风由城市波及到农村,储蓄存款出现了滑坡,9月底存款余额下降至69.3亿元,较7月底下降4亿元。为了稳定经济,国家于9月开始对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10月份储蓄余额基本稳住,到年底余额为72.17亿元,较上年底增加8.14亿元,增长12.8%。第二次是1992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净增11.34亿元,较1991年同期少增加6.02亿元,增长幅度较1991年同期下降了7个百分点。
1993年上半年,由于各类债券大量上市,各种形式的集资不断涌现,金融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资金严重分流,前6个月全省信用社储蓄存款仅增1.5亿元。全省10个地、市的信用社储蓄存款滑坡,部分地区的一些信用社支付一度发生困难。为了稳定经济,稳定金融,中共中央于1993年7月下发了6号文件,各种形式集资热开始得到遏制,金融秩序逐步好转;人民银行总行对存贷利率作了较大幅度的上调,并对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重新实行保值。在这种有利条件下,各地信用社抓住时机,广泛宣传,力争尽可能多地组织资金。同年8月底,全省信用社储蓄存款净增5.93亿元,较6月末增加4.43亿元,以后,各月储蓄存款均持续增长。1993年底,余额达172.17亿元,较上年底净增23.54亿元。
1994年,省农业银行提出要坚持“存款立社”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抓存款,狠抓服务质量的提高,加大奖罚力度,加强了网点建设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储蓄存款持续增长。1995年底,储蓄存款余额346亿元,较上年底净增93亿元。
(2) 集体农业存款。1952年开始办理集体农业存款,年底存款余额7万元。到1954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在全省广泛开展,集体农业存款有了明显增长,年底集体农业存款余额820万元。1956年合作化高潮时期,集体农业存款发展较快,年底余额达3 400万元,到1957年集体农业存款增加到7 105万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公社一级的集体信贷业务归信用部(即农行营业所)办理,信用社改为信用分部设在大队一级,办理大队及生产队的信贷业务。由于公社建立初期实行公社一级核算,大队只是生产管理单位,因此,1958年底信用分部的集体农业存款下降至3 867万元。1959年后,实行“三级”核算,队为基础,集体农业存款有所回升,到1961年底达到12 677万元。由于连续三年的自然灾害,加之信用社体制频繁变化,信用社业务受到影响,1962年存款余额开始下降,1963年下降到6 049万元,是1959年以来的最低年份。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强调信用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实行资金独立,业务上受人民银行领导,到1967年集体农业存款达到17 194万元。此后,集体农业存款年年都有增长,但在各项存款中所占的比例逐年降低,到1980年底信用社集体农业存款为48 092万元,是历史上余额最高的一年,但占各项存款的比例却由1954年的50.3%降至31.52%。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集体农业存款逐年下降,到1990年底降至24 674万元,在各项存款中的比例仅占2.11%。
1991年12月,河南全省开办生产基金存款业务,促进了集体农业存款的增加,到1995年底,集体农业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的比例达到3%。
(3) 乡镇企业存款。乡镇企业存款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称社队企业存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队企业存款从1976年开始单列(1975年以前与集体农业存款在一起),年底余额为5 594万元,占信用社各项存款的8.3%。
1979年11月,河南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社队企业会议,1980年2月中共河南省委下发了《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规定要大力发展社队企业,大力发展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中小农机具修造和建筑材料工业等。1980年全省各地社队企业发展较快,1980年底全省信用社的乡镇企业存款余额达16 400万元,较上年增长20.9%。1981年贯彻落实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年底社队企业存款下降为15 714万元。
1984年,银行、信用社积极贷款扶植乡镇企业,因而乡镇企业存款大幅度地增长,年底信用社的乡镇企业存款余额达到39 209万元,较1980年增长1.4倍。
1985年,省农业银行对营业所和信用社划分了业务范围,规定乡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企业的存、贷款业务归银行营业所办理,信用社业务以农户存、贷款为主,营业所结算方面比信用社方便,一些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纷纷将户头转到银行营业所等原因,1985年底信用社乡镇企业存款余额较上年减少2 908万元,下降7.4%。此后5年,乡镇企业存款余额逐年稳步增长,到1990年底达到57 826万元,占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的4.7%。
1991年以来,全省农村信用社把组织乡镇企业存款作为改善信用社存款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的一项重要措施,取得一定成效。具体做法是,通过完善服务稳定企业存款户;疏通结算渠道,方便企业结算;加强对开户企业的现金管理,做到登门服务,上门收款,保证企业的合理用款;在信用社有贷款的企业,其销货款必须存放信用社,贷款归还前不得清户。由于措施得力,以及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乡镇企业存款逐年增加。1995年底乡镇企业存款,占信用社各项存款的比例上升到10%。
(4) 承包户及个体户存款。承包户及个体户存款于1984年开始单列统计反映,当年余额4 256万元,占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的1.2%。1988年突破亿元,1990年余额为14 827万元,占各项存款余额的1.27%,到1995年底占各项存款余额的4%。
(5) 其他存款。其他存款于1971年开始单列统计,当年余额3 027万元,占各项存款余额的9.91%,1978年底突破亿元,1980年底达到最高点,余额为12 059万元。此后7年余额一直徘徊在5 000万元以下,1990年底余额为6 415万元,到1995年其他存款余额仅占各项存款余额的2%。
3.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包括社员贷款、集体农业贷款、社队(乡镇)企业贷款、个体经济户贷款和其他贷款。
(1) 社员贷款。1951—1957年,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贷款,帮助社员解决了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平抑了农村借贷市场利率,扶持了农业和副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社员的经济收入,活跃了农村金融,促进了全省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到1957年底,社员贷款余额由1951年的1万元,上升到15 181万元。
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大跃进”的形势下,虽发放了大量贷款,对人民公社的巩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很多贷款用途不当。1965年1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共中央有关精神,对全省信用合作社分期分批进行了整顿,纠正了贷款工作中贷富不贷贫和社、队干部贷款偏多等问题,存贷业务得到了积极开展。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信用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废弛,资金周转不灵,贷款业务发展缓慢。社员贷款余额长期徘徊在5 000万~6000万元。
1977—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始纠正“左”的错误,各项贷款业务逐年扩大。
1980年后,农村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以农户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的推行,贷款逐渐由集体转向农户。
1982年11月,省农业银行制订了《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贷款试行办法》,促进了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贷款业务的发展。到1982年底,社员贷款余额达到37.2亿元,较1979年增长4.95倍,平均每年递增81.2%;社员贷款的比重由1979年13.1%上升到23.4%。
1986年3月,省农业银行转发了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具体规定:一般农户贷款余额掌握在千元以内,专业户贷款掌握在3 000元左右,个别专业大户贷款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千元以上的贷款要经信用合作社集体研究审批。农户流动资金贷款要有50%以上的自有资金。这些规定重申了对社员贷款要坚持额小、面广、灵活周转的原则,防止和纠正了1984年底和1985年初为扩大贷款基数而不讲效益盲目发放贷款的错误做法。1987年上半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产普遍进行了一次检查,查清了1986年底以前逾期沉淀贷款的状况及其形成的原因,并制定了搞活沉淀资金的办法和奖励措施。据统计,1987年底有到逾期贷款38.9亿元,共收回28.6亿元,占到逾期贷款总额的73.6%,有一部分沉淀多年的贷款被收回。部分县运用法律手段收贷,取得了好的效果。
1989、1990两年,社员贷款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增长幅度较大,1990年底社员贷款余额增加到50.8亿元,较1988年底增长40%,社员贷款比重上升到54.2%。
1991年种麦时期,全省大部分地区出现干旱,部分地区不能播种,种上也缺苗断垄。1992年春,又逢大旱,夏粮生产形势严峻。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支持粮食生产,保证了种麦和麦田管理所用资金的及时投入。农村信用合作社根据河南省政府关于“救灾、扶贫、恢复、发展”的方针,支持生产自救。上半年为保夏粮丰收投入资金9.3亿元,占上半年投入总额的47.2%,夏粮生产在大旱之年总产量达到158.71亿公斤,还略高于1991年的夏粮收成。
1993年,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把支持粮、棉、油生产放在信贷工作的首位,保证了支农资金的及时投入。1993年,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贷款余额达76.16亿元,较上年净增6亿元,占各项贷款额的44.15%,为农业生产提供了资金保障。
1994、1995两年,各地信用社积极筹集资金,不断加大支农投入,1995年底对农户贷款余额123亿元,占39%。
(2) 集体农业贷款。1951—1957年,累计发放集体农业贷款1亿多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合作化的发展。1955年5月,据2 379个信用合作社统计(全省共有11 606个),1954年1月至1955年2月底,共累计发放互助合用贷款641万多元,占累放总额的55.7%。其中扶持农业社14 433个,贷款217万多元,占互助合作贷款的33.9%;扶持互助组72 847个,贷款424万多元,占互助合作贷款的66.1%。
1958年,河南省普遍推行了“二社合一”,把信用合作社改为农业合作社的信用部,使信用合作社脱离了银行的领导,大量贷款被社队挤占挪用,影响了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
1962年11月,河南省人民银行规定在满足社员个人短期贷款需要之后,资金仍有多余的,可以对生产队发放短期生产周转费用贷款。发放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有关政策,认真审查。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贷款应当切实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各项贷款业务急剧下降,年底集体农业贷款余额1 864万元,较1963年减少4 636万元,到1973年底集体农业贷款余额才接近“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1974年以后,集体农业贷款开始大幅度回升,到1976年达到19 158万元。集体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由1966年的27.1%逐步增加到1976年的53.7%。
1977—197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整顿组织,健全制度,各项贷款业务开始得到稳步发展。
1984年3月,省农业银行要求清理落实1978年底以前的陈欠贷款。由于原生产队的一些贷款分摊给社员和对农户直接发放贷款,集体农业贷款余额从1982年起开始下降,至1985年下降到26 104万元,较1981年减少12 976万元。1987年以后,由于乡村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和为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集体农业贷款开始大幅度回升,到1990年底贷款余额增至49 576万元,较1985年增加23 522万元,增长89.8%。
1991—1993年,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坚持向农业倾斜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集体经济的巩固和集体农业生产的发展,致力于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断加强小康村工程的建设。1992年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中3.8亿元规模,累放7亿元,支持“小康村工程”建设,1993年又拿出4亿元的规模,支持200个“小康村工程”项目。
1991—1995年,集体农业贷款持续增长,5年平均增幅为20%。1995年底集体农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42.7%。
(3) 乡镇企业贷款。1970年以前社队企业贷款规模很小,没有单列统计,并入集体农业贷款项目反映。1971年以后,将社队工商企业的贷款改按社队企业贷款反映。1971年社队企业贷款余额为380万元。1979年11月,规定社队企业贷款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亏损有弥补来源,在信用合作社开立账户的社办、大队办、社社联办、队队联办、大队联办、县社联办的企业。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积极贯彻执行这个贷款办法,扩大了社队(乡镇)企业贷款的对象和范围,使这一年的乡镇企业贷款迅猛增至27 021万元。1984年1月在中共中央1号、4号文件指引下,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对乡镇企业大力进行支持,这一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由上年底的55 810万元,上升到147 914万元,1年净增贷款1.65倍。
在1985—1995年的10年中,乡镇企业贷款出现了大飞跃,增幅平均每年递增30%。
(4) 个体经济户贷款。个体经济户贷款的对象是从事小商业、小服务业、小手工业等的农村集镇的社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1984年农村信用社增加了对个体经济户的贷款业务,并支持其发展,当年个体经济户贷款余额1 893万元。
(5) 其他贷款。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贷款统计资料始于1983年,当年贷款余额11万元,到1995年底增至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