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1963年初,福建农村人民公社再次实行体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 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整整经历了20年, 期间又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的收益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后, 继续实行评工记分, 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进一步改进劳动定额管理, 大力推行固定地段田间管理到人,收获前评比奖励的生产责任制;有的地方实行联系产量、超产奖励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现金和粮食分配水平也随之提高。 2.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收益分配。“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全面推行大寨式的“政治评分”、“标兵评分”;部分地方还推行“政治评粮”的方法,把分配推向平均化,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助长了形式主义、说假话的风气, 导致农村出现出勤不出力的消极怠工现象, 农业生产停滞不前。 3.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收益分配。1978年至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1981年底,生产队仍是农村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但开始把生产任务划分给规模较小(一般3—5户)的生产小组,实行定额包工,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由队分配。有的地区和生产队,开始以各种方式把耕地分给农户承包耕作,农产品收获后,农户按规定数量向集体上交承包费,超产归农户所有;生产队按农户上交承包任务的数量计算工分,统一核算分配,并负责完成国家税收(公粮)。 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期间, 公社和大队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动生产队的劳动力,但要计算劳动报酬;在公社企业劳动的社员,享受企业内分配;在大队企业或专业队劳动的社员,凡是回队参加分配的,大队要与生产队结算, 下拨相应的资金或抵顶生产队应向大队上交的款项。公社和大队的经济,仍属于全社和全大队社员所有; 社办和大队办的企业支持生产队发展生产,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下拨一定资金给生产队分配。 ☚ (二)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收益分配 ☛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1962年,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收益分配。一直到1982年,都实行生产队统一分配,大体可分为三个时间段。 1.1962—1965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有4个特点: ❶坚持按照《六十条》的规定精神办事,建立正常的分配秩序,每年夏收进行预分(蔬菜种植区按月预支),年终进行决算分配,生产大队和公社的收益分配都服从生产队的分配日程进行安排。 ❷分配政策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制定的《六十条》和市委的补充规定严格执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正确处理干部和社员的分配水平,不搞政出多门。 ❸坚持民主理财,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社审查批审后才能贯彻执行。 ❹坚持分配兑现。社员平时现金分配实行预支的方法,生产队编制全年预支计划,按月预支,预支总额不超过上年分配总额的60%,一般粮棉种植地区每人每月预支现金3~5元,蔬菜种植地区每人每月10多元。柴米一般由生产队按人头或户平均分配。生产大队、生产队全部按劳计酬,年终收益分配按现金预支和分配实物折合金额结算。公社企事业单位劳动报酬,由原来的收入交队、回队记工、归户结算分配制,逐步过渡为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和工资制。 2.1966—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行之有效的分配政策受到干扰,突出地反映在两个方面: ❶评分记分搞平均主义。1967年起,上海郊区农村全面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大寨式”评工记分。将劳力分成三等九级或四等十二级,各等级确定标准工分,一般最高10分,每等相差工分1分,级差在1~3厘之间,学徒工2~5分,按月或季、年以“自报公议”的方式评一次,不分轻工重工,不分农闲农忙, 出勤8小时折算一工。实际评定工分时,大部分地方实行同工同酬,但有的地方同等劳力女低于男1~2级。社员间通过派工出勤适当调节, 使全年工分相对平衡。生产队干部年终对照同等劳力记工评分。托儿所保育员和猪、牛饲养员等常年出勤者记常年工分, 一年一定, 多出勤不补, 直至1976年大多数生产队都实行“大寨式” 评工记分, 拉平分配,社员人均分配水平一直徘徊在125~170元之间,多数年份在140元左右。 ❷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关系上,偏重国家和集体积累。首先保证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按期缴农业税和归还到期贷款、预购定金、机耕费、电灌费等款项。同时,为了不断扩大再生产和备战备荒的需要,净收入增加的生产队多提积累,相应地控制社员分配。 1966年到1976年的10年里, 国家税金上升3.08个百分点, 集体积累和利润上升17.17个百分点, 社员实际分配下降20.3个百分点, 人均分配10年只增加6.8%。 3. 1977—1982年。全面推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农村收益分配, 有五个显著特点: ❶农村收益分配工作进行 “拨乱反正”, 肃清 “左” 的影响,停止实行 “大寨式”评工记分办法, 纠正 “大锅饭”、“平均主义” 的倾向。 ❷尊重生产队自主权,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集体积累和社员分配同步增长,丰收年景多留多分,欠收年景集体少留一点,照顾社员分配。 ❸坚持生产决定分配的原则,实行增产增收多分;同时,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鼓励多劳多得。 ❹提倡集体共同富裕,树立生产上得快,收益分配高的尖子队,富队社员分配收入不加盖子。 ❺坚持务农社员共享工业利润,调节务工与务农之间的收入差距,保护务农社员生产积极性。提取共享工业利润的数额,一般掌握在当年社队工业净利润的10%~ 15%,条件好的社队可多提,最多不超过20%。条件差的也可少提。见表9-1-3。 表9-1-3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分配(1962—1982年) 单位: 万元年 份 | 级 别 | 总收入 | 净收入 | 净收入分配 | 净收入分配比重 | 国家税金 | 集体积累 | 社员分配 | 国家税金 | 集体积累 | 社员分配 | 1962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57 805 57 805 | 37 565 37 565 | 4 465 4 465 | 3 763 3 763 | 29 337 29 337 | 11.9 11.9 | 10.0 10.0 | 78.1 78.1 | 1963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57 056 57 056 | 37 083 37 083 | 4 379 4 379 | 3 352 3 352 | 29 352 29 352 | 11.8 11.8 | 9.0 9.0 | 79.2 79.2 | 1965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82 018 79 102 | 54 787 53 669 | 4 368 4 285 | 8 098 7 851 | 43 065 42 231 | 8.0 8.0 | 14.8 14.6 | 77.2 78.7 | 1970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102 288 94 190 | 63 671 60 716 | 4 525 4 480 | 10 077 8 815 | 50 011 47 798 | 7.1 7.3 | 15.8 14.5 | 77.1 78.7 | 1975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242 383 112 912 | 121 381 65 791 | 13 137 4 485 | 36 224 8 750 | 73 124 53 660 | 10.8 6.8 | 29.8 13.3 | 59.3 81.6 | 1978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338 778 127 772 | 171 187 80 557 | 20 267 3 975 | 51 003 16 064 | 101 683 62 062 | 11.8 4.9 | 29.8 19.9 | 58.4 77.0 | 1979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413 505 144 184 | 200 415 86 508 | 24 113 4 616 | 60 675 15 447 | 120 809 71 121 | 12.0 5.3 | 30.3 17.9 | 57.7 82.2 | 1980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476 415 126 029 | 207 265 67 058 | 30 585 4 550 | 69 748 8 912 | 119 348 65 228 | 14.8 6.8 | 33.6 13.4 | 51.6 97.2 | 1981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541 934 132 256 | 224 899 69 265 | 39 068 4 873 | 75 233 9 332 | 126 066 63 449 | 17.5 7.0 | 33.4 13.4 | 49.1 56.1 | 1982 | 三级合计 生产队 | 609 309 151 451 | 256 849 84 658 | 46 917 5 089 | 79 370 14 656 | 150 458 74 981 | 18.3 6.0 | 30.9 17.3 | 50.8 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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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四、农村改革时期的收益分配 ☛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1962年春,农村人民公社再次实行体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整整经历了20年,其间又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的收益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后,继续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进一步改进劳动定额管理,大力推行固定地段田间管理到人,收获前评比奖励的生产责任制;有的地方实行联系产量,超产奖励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现金和粮食分配水平也随之提高。1965年,广东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358 338万元,比1962年300 700万元增加58 338万元,用于社员个人分配部分211 439万元,社员人均分配收入63. 67元,人均口粮226. 5公斤,比1962年分别增长20.4%、9.6%和18.9%。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为7.7:9.5:82.8。 2.“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收益分配。“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全面推行大寨式的“政治评分”、“标兵评分”,部分地方还推行“政治评粮”的方法,把分配推向平均化,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助长了形式主义、说假话的风气,导致农村出现出勤不出力的消极怠工现象。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全省农民纯收入停留在30—40亿元之间,国家税金2亿元左右,集体提留也只有从2.43亿元提高到4. 68亿元,人年均收入在63. 67元至69. 78元之间徘徊,口粮则由226. 5公斤下降为217公斤。 3.农村改革初期的收益分配。1978年至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1982年,生产队仍是农村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但开始把生产任务划分给规模较小(一般3—5户)的生产小组,实行定额包工,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由队分配。有的地区和生产队,开始以各种方式把耕地分给农户承包耕作,农产品收获后,农户按规定数量上交集体,超产归农户所有;生产队按农户上交承包任务的数量计算工分,统一核算分配,并负责完成国家税收(公粮)。这个时期收益分配水平有较大提高,由1978年人年均77. 41元,口粮230. 5公斤提高到1982年的297. 50元和294公斤。 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期间,公社和大队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动生产队的劳动力,但要计算劳动报酬;在公社企业劳动的社员,享受企业内分配;在大队企业或专业队劳动的社员,凡是回队参加分配的,大队要给生产队结算,下拨相应的资金或抵顶生产队向大队上交款项。公社和大队的经济,仍属于全社和全大队社员所有;社办和大队办的企业支持生产队发展生产,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下拨一定资金给生产队分配。 ☚ (二)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四、家庭联产承包的收益分配 ☛ 000123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