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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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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1963年初,福建农村人民公社再次实行体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 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整整经历了20年, 期间又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的收益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后, 继续实行评工记分, 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进一步改进劳动定额管理, 大力推行固定地段田间管理到人,收获前评比奖励的生产责任制;有的地方实行联系产量、超产奖励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现金和粮食分配水平也随之提高。
2.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收益分配。“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全面推行大寨式的“政治评分”、“标兵评分”;部分地方还推行“政治评粮”的方法,把分配推向平均化,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助长了形式主义、说假话的风气, 导致农村出现出勤不出力的消极怠工现象, 农业生产停滞不前。
3.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收益分配。1978年至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1981年底,生产队仍是农村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但开始把生产任务划分给规模较小(一般3—5户)的生产小组,实行定额包工,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由队分配。有的地区和生产队,开始以各种方式把耕地分给农户承包耕作,农产品收获后,农户按规定数量向集体上交承包费,超产归农户所有;生产队按农户上交承包任务的数量计算工分,统一核算分配,并负责完成国家税收(公粮)。
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期间, 公社和大队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动生产队的劳动力,但要计算劳动报酬;在公社企业劳动的社员,享受企业内分配;在大队企业或专业队劳动的社员,凡是回队参加分配的,大队要与生产队结算, 下拨相应的资金或抵顶生产队应向大队上交的款项。公社和大队的经济,仍属于全社和全大队社员所有; 社办和大队办的企业支持生产队发展生产, 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下拨一定资金给生产队分配。

☚ (二)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收益分配 ☛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1962年,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收益分配。一直到1982年,都实行生产队统一分配,大体可分为三个时间段。
1.1962—1965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有4个特点:
❶坚持按照《六十条》的规定精神办事,建立正常的分配秩序,每年夏收进行预分(蔬菜种植区按月预支),年终进行决算分配,生产大队和公社的收益分配都服从生产队的分配日程进行安排。
❷分配政策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制定的《六十条》和市委的补充规定严格执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正确处理干部和社员的分配水平,不搞政出多门。
❸坚持民主理财,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公社审查批审后才能贯彻执行。
❹坚持分配兑现。社员平时现金分配实行预支的方法,生产队编制全年预支计划,按月预支,预支总额不超过上年分配总额的60%,一般粮棉种植地区每人每月预支现金3~5元,蔬菜种植地区每人每月10多元。柴米一般由生产队按人头或户平均分配。生产大队、生产队全部按劳计酬,年终收益分配按现金预支和分配实物折合金额结算。公社企事业单位劳动报酬,由原来的收入交队、回队记工、归户结算分配制,逐步过渡为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和工资制。
2.1966—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行之有效的分配政策受到干扰,突出地反映在两个方面:
❶评分记分搞平均主义。1967年起,上海郊区农村全面推行山西省昔阳县大寨大队“大寨式”评工记分。将劳力分成三等九级或四等十二级,各等级确定标准工分,一般最高10分,每等相差工分1分,级差在1~3厘之间,学徒工2~5分,按月或季、年以“自报公议”的方式评一次,不分轻工重工,不分农闲农忙, 出勤8小时折算一工。实际评定工分时,大部分地方实行同工同酬,但有的地方同等劳力女低于男1~2级。社员间通过派工出勤适当调节, 使全年工分相对平衡。生产队干部年终对照同等劳力记工评分。托儿所保育员和猪、牛饲养员等常年出勤者记常年工分, 一年一定, 多出勤不补, 直至1976年大多数生产队都实行“大寨式” 评工记分, 拉平分配,社员人均分配水平一直徘徊在125~170元之间,多数年份在140元左右。
❷在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关系上,偏重国家和集体积累。首先保证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按期缴农业税和归还到期贷款、预购定金、机耕费、电灌费等款项。同时,为了不断扩大再生产和备战备荒的需要,净收入增加的生产队多提积累,相应地控制社员分配。
1966年到1976年的10年里, 国家税金上升3.08个百分点, 集体积累和利润上升17.17个百分点, 社员实际分配下降20.3个百分点, 人均分配10年只增加6.8%。
3. 1977—1982年。全面推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农村收益分配, 有五个显著特点:
❶农村收益分配工作进行 “拨乱反正”, 肃清 “左” 的影响,停止实行 “大寨式”评工记分办法, 纠正 “大锅饭”、“平均主义” 的倾向。
❷尊重生产队自主权,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集体积累和社员分配同步增长,丰收年景多留多分,欠收年景集体少留一点,照顾社员分配。
❸坚持生产决定分配的原则,实行增产增收多分;同时,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鼓励多劳多得。
❹提倡集体共同富裕,树立生产上得快,收益分配高的尖子队,富队社员分配收入不加盖子。
❺坚持务农社员共享工业利润,调节务工与务农之间的收入差距,保护务农社员生产积极性。提取共享工业利润的数额,一般掌握在当年社队工业净利润的10%~ 15%,条件好的社队可多提,最多不超过20%。条件差的也可少提。见表9-1-3。

表9-1-3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分配(1962—1982年)

单位: 万元
年 份级 别总收入净收入净收入分配净收入分配比重
国家税金集体积累社员分配国家税金集体积累社员分配
1962三级合计
生产队
57 805
57 805
37 565
37 565
4 465
4 465
3 763
3 763
29 337
29 337
11.9
11.9
10.0
10.0
78.1
78.1
1963三级合计
生产队
57 056
57 056
37 083
37 083
4 379
4 379
3 352
3 352
29 352
29 352
11.8
11.8
9.0
9.0
79.2
79.2
1965三级合计
生产队
82 018
79 102
54 787
53 669
4 368
4 285
8 098
7 851
43 065
42 231
8.0
8.0
14.8
14.6
77.2
78.7
1970三级合计
生产队
102 288
94 190
63 671
60 716
4 525
4 480
10 077
8 815
50 011
47 798
7.1
7.3
15.8
14.5
77.1
78.7
1975三级合计
生产队
242 383
112 912
121 381
65 791
13 137
4 485
36 224
8 750
73 124
53 660
10.8
6.8
29.8
13.3
59.3
81.6
1978三级合计
生产队
338 778
127 772
171 187
80 557
20 267
3 975
51 003
16 064
101 683
62 062
11.8
4.9
29.8
19.9
58.4
77.0
1979三级合计
生产队
413 505
144 184
200 415
86 508
24 113
4 616
60 675
15 447
120 809
71 121
12.0
5.3
30.3
17.9
57.7
82.2
1980三级合计
生产队
476 415
126 029
207 265
67 058
30 585
4 550
69 748
8 912
119 348
65 228
14.8
6.8
33.6
13.4
51.6
97.2
1981三级合计
生产队
541 934
132 256
224 899
69 265
39 068
4 873
75 233
9 332
126 066
63 449
17.5
7.0
33.4
13.4
49.1
56.1
1982三级合计
生产队
609 309
151 451
256 849
84 658
46 917
5 089
79 370
14 656
150 458
74 981
18.3
6.0
30.9
17.3
50.8
88.6
☚ (二) 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四、农村改革时期的收益分配 ☛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1962年春,农村人民公社再次实行体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整整经历了20年,其间又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的收益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后,继续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进一步改进劳动定额管理,大力推行固定地段田间管理到人,收获前评比奖励的生产责任制;有的地方实行联系产量,超产奖励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现金和粮食分配水平也随之提高。1965年,广东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358 338万元,比1962年300 700万元增加58 338万元,用于社员个人分配部分211 439万元,社员人均分配收入63. 67元,人均口粮226. 5公斤,比1962年分别增长20.4%、9.6%和18.9%。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为7.7:9.5:82.8。
2.“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收益分配。“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全面推行大寨式的“政治评分”、“标兵评分”,部分地方还推行“政治评粮”的方法,把分配推向平均化,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助长了形式主义、说假话的风气,导致农村出现出勤不出力的消极怠工现象。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全省农民纯收入停留在30—40亿元之间,国家税金2亿元左右,集体提留也只有从2.43亿元提高到4. 68亿元,人年均收入在63. 67元至69. 78元之间徘徊,口粮则由226. 5公斤下降为217公斤。
3.农村改革初期的收益分配。1978年至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的1982年,生产队仍是农村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但开始把生产任务划分给规模较小(一般3—5户)的生产小组,实行定额包工,联产计酬,超产奖励,由队分配。有的地区和生产队,开始以各种方式把耕地分给农户承包耕作,农产品收获后,农户按规定数量上交集体,超产归农户所有;生产队按农户上交承包任务的数量计算工分,统一核算分配,并负责完成国家税收(公粮)。这个时期收益分配水平有较大提高,由1978年人年均77. 41元,口粮230. 5公斤提高到1982年的297. 50元和294公斤。
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期间,公社和大队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调动生产队的劳动力,但要计算劳动报酬;在公社企业劳动的社员,享受企业内分配;在大队企业或专业队劳动的社员,凡是回队参加分配的,大队要给生产队结算,下拨相应的资金或抵顶生产队向大队上交款项。公社和大队的经济,仍属于全社和全大队社员所有;社办和大队办的企业支持生产队发展生产,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还下拨一定资金给生产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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