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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期包括发展、壮大两个阶段。1.发展阶段(1984—1990年)。中共中央(1984)4号文件指出:“乡镇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农业的重要支柱,是广大农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在这一精神鼓舞下,1984年7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有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究乡镇企业发展的全自治区乡镇企业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税收、信贷、资金、人才、原材料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使乡镇企业突破了乡村两级办企业的模式,形成了乡、村、联户、个体一起上,以乡村集体企业为骨干,联户、个体企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1985年,乡镇企业猛增至6.74万个,从业人员达到18.56万人,产值达到6亿元,实现利润8 392万元,上缴国家税金2 784万元。1986—1990年,国家进行国民经济调整,乡镇企业在紧缩银根、治理整顿以及原材料、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战胜了困难,度过难关,仍保持了持续、稳步、健康地发展。到1990年底,企业个数已发展到8.16万个,比1985年增长21%;职工人数达到23.53万人,增长26%;实现总产值14.29亿元,增长1.2倍;上缴国家税金5 875万元,增长1倍;实现利润1.34亿元,增长60%;乡镇企业出口产品交货值达到3 750万元。2.壮大阶段(1991—1993年)。为了给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1991年,中共自治区委召开了全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了乡镇企业的发展问题。中共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 〔宁党发(1991)11号〕,放宽了政策。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企业的法律地位,为乡镇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鼓舞下,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认识,统一了思想,树立了信心,增强了责任感。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积极扶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议》。同年12月,自治区乡镇企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干部局联合召开了全自治区乡镇企业技术协作联谊会。参加联谊会的单位167个,提供项目611个,交流人才425人。通过洽谈,达成意向性项目266项,其中正式签订107项。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在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产业政策和组织形式、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走上乡镇企业的主战场、各行各业通力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放宽了政策。通过上述政策和措施,自治区上上下下、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新上了一批规模大,起点高的项目。到1993年底,全自治区乡镇企业实现总收入30.4亿元,上缴国家税金1. 31亿元,实现利润2.40亿元,职工工资总额4亿元,固定资产原值14. 14亿元。乡镇企业总产值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4%,乡镇企业提供给农民人均纯收入156元,占农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23. 35%,农民纯收入净增部分的81%来自乡镇企业。1984—1993年乡镇企业发展情况,见表3-6-2。
表3-6-2 1984—1993年乡镇企业发展情况
单位: 万元
注: 以上总产值数字80年代按当年价格,90年代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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