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人民政府建制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市郊全面开展建乡工作。鉴于上海郊县的人民公社管辖范围平均在2.2万人左右, 人口集中, 交通方便, 长期以来已成为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 因此在建乡中采取 “一社一乡” 的做法, 到1984年5月, 全市10个郊县共建立乡政府205个。经乡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正、副乡长511名, 其中女126名, 占总数的24.7%; 平均年龄39.2岁; 文化程度高中以上的占44%; 中共党员占95.3%, 基本符合“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 的要求。乡政府编制配备12~15人, 一般设1名乡长、2名副乡长及民政、财政、村镇建设、计划生育、文教卫生等助理, 武装干部2~3人。在建立乡政府的同时, 按乡建立乡党委, 并保留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作为乡一级集体经济组织, 形成了党、政、社三套班子并列的体制。
1985年12月,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乡 (镇) 财政和执行乡 (镇) 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报告》, 全面开展建立乡财政工作, 每个乡镇都建立财政所。1987年4~9月, 市农委在各郊县全面实施完善乡级体制, 理顺政企关系, 改建乡经济组织工作。乡镇政府和乡镇经济组织实行 “三个分开”, 即机构分开, 干部分开, 财政分开。乡镇政府管理经济主要是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乡镇经济组织是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它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对所属经济单位进行管理、协调、服务和经营的手段来实现。各乡建立的经济组织名称不尽相同, 有总公司、联合社等。同年, 市编委确定乡 (镇) 干部编制按3‰比例配备, 平均每个乡镇30名左右, 其中70%为国家编制。
1989年1月,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 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乡人民政府机构人员设置、工作职能和工作制度。条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是地方基层政权。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是: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制订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管理本乡镇的财经、文教、体卫、科普、民政、公安、司法、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一切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 促进农、副、工、商各业经济协调发展; 指导、支持村 (居) 民委员会的工作, 帮助其进行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政府实行助理员制, 一般设经济助理、财政助理、村镇建设助理、环境保护助理、计划生育助理、计划统计助理。与此同时, 各乡镇政府又根据工作需要, 设经委、农委、工委、财政、文教等委员会和办公室、计划生育站、人民武装部。除武装部为专职干部外, 各委、办、站的领导由助理员兼任。《条例》使乡镇政府进一步建立了规范化的正常工作秩序, 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保障作用。
1990年, 上海县马桥乡被民政部评为 “全国最佳乡镇”; 青浦县凤溪乡和松江县洞泾乡被评为 “中国乡镇之星”。1995年, 闵行区马桥镇再次被民政部评为 “全国最佳乡镇”; 嘉定区马陆镇、青浦县凤溪镇、松江县洞泾镇和南汇县周浦镇被评为 “中国乡镇之星”。从1991年起, 经市政府批准, 上海市民政局、市农委、市人事局每3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先进乡镇长、先进村委会、先进村委会主任活动。1991年和1994年共表彰先进乡镇长44名。
1996年3月, 全市218个乡镇政府进行了第四次换届选举。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乡镇长1 072人, 其中女占9.2%; 35岁以下的占20.2%,36 ~ 55岁的占78.6%; 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的占63.6%; 中共党员占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