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渔政管理
1. 建立渔政管理机构。1978年前,浙江的渔政工作由水产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没有专门的渔政管理机构。1979年8月,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通知要求,成立浙江省渔政处。1980年,改为浙江省渔政局,隶属浙江省水产局领导,沿海地(市)、县相继建立渔政管理站。到1992年,全省共建有县(区)以上渔政机构109个,区域性机构2个(钱塘江渔政站、象山港资源增殖站),共配备渔政人员1 595人,其中淡水渔政检查人员995人,海洋渔政检查人员600人。配备渔政船(艇)167艘,渔政车40辆,对讲机308只,无线差转台5座,摄录象设备11套,国家共投资454万元。
2. 制定渔业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渔业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公布和规定了浙江有关渔业法规与措施。主要有:
(1)1961年11月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了浙江省水产厅“关于禁止炸鱼、毒鱼,保护水产资源的报告”。
(2) 1962年4月4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禁止敲䑩作业的紧急通知》。
(3) 1964年8月31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79年6月7日,对国务院发出的这一通知,作了如下补充规定:一是规定了重点保护的大黄鱼、小黄鱼、墨鱼、带鱼及鲳鳓鱼的最小可捕体重; 二是严禁机帆船底拖网作业在禁渔区线内生产。并规定了它的禁渔期。三是规定在渔业水域活动的一切舰船,均不得随意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等等。
(4) 1980年4月30日,浙江省水产局根据国家水产总局颁发的《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颁发了《浙江省渔业许可证制度暂行实施办法》。通过核定渔船渔具发展数量和作业类型,进行渔船登记等措施,以加强监督检查。
(5) 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其中有关水产资源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逐步实行配额捕捞;规定了本省渔业资源的主要保护品种及其最小可捕标准等。
3. 加强渔船渔港管理。
(1) 控制安排渔船投产数。1987年4月1日,农牧渔业部对东海渔场渔汛管理安排中规定: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渔场范围为北纬29°30′ 至31°,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海域。投产机帆船总数为2 975对,其中:浙江2 350对,江苏325对,上海100对,福建200对。作业时间为11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对福建省转浙江近海和长江口渔场生产的安排规定:渔场范围为北纬27°至31°30′,禁渔区线内外海域,钓船350艘,渔期由7月16日至翌年1月31日,捕上层鱼的大围缯船200对,渔期为8月1日至10月31日。
(2) 发放捕捞许可证。1987年1月16日,浙江省水产局发出通知,对外省海洋捕捞渔船来浙江省收港规定: 必须具备持有东海区渔政分局发放的有效捕捞许可证,并持有浙江省渔政处发放的有效捕捞许可证和核准的渔场、作业方式进行;来浙收港的外省、市渔船须将有关事项事先经浙江省渔政处批准,违者按违反捕捞许可制度处罚。
(3) 加强监督检查。1989年9月,浙江省水产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出浙江渔港的400马力及以上的渔业船舶的油类作业,在“油类登记簿”上记载情况,列为各级渔港监督、渔船渔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签证检查内容。
(4) 实施渔业船舶登记。1985年11月9日,农牧渔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规定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机动和非机动渔业船舶,都应进行登记,并领取“渔业船舶国藉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浙江省水产行政部门制定了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使全省渔船走向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