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购销政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1949—1978年,果品、干菜、调料生产的增长长期赶不上居民消费和出口的需要,多数商品比较紧张。供销社对凡属适应运销和出口的大宗商品采取全部收购的方针。1957年国家指定红枣、核桃、核桃仁、杏仁、白果、栗子、苹果、梨、黑白瓜子、柿饼10种果品为统一管理商品,纳入国家计划,由供销社负责收购。195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报告》,河南省决定,除原10种商品外,又将黑木耳、黄花菜、花椒和重点产区的辣椒干、生姜、大蒜以及省外调入的柑橘、香蕉、甘蔗、八角、榨菜定为二类管理物资,实行计划收购,计划调拨。1961年经省人委批准,对省内收购的12种果品、干菜、调料实行奖售政策,奖售的物资有粮食、化肥、食糖、火柴、煤油、卷烟、海带。1981年省政府对收购的主要果品、干菜确定收购基数,基数内按牌价收购并予奖售,基数外实行议价收购。1983年取消奖售,全部由二类放为三类,实行多渠道经营。同时,经省批准,每年拿出6 000~8 000吨化肥,由省土产果品公司对红枣、苹果、核桃、黑木耳、黄花菜等实行换购,以供应市场,稳定物价。 ☚ 六、干鲜果品流通 (二)经营范围 ☛ (一)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茶叶工作非常重视,在内外销市场不断扩大,供求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国家采取全部委托供销社代购,禁止私商收购贩运的政策。河南省要求按实际产量收购85%以上。在内外销市场安排上,实行“积极扩大外销,有计划的保证边销,适当安排内销”的原则。在内销市场安排上采取“首先安排大城市和工矿区供应,剩余安排中小城市和有饮茶习惯的农村”。为了扩大茶叶出口,保证边销供应,1958年,国务院把茶叶列为计划管理的一类商品。1959年,又明确茶叶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收购,差额调拨,这一购销政策一直执行了20多年。1981年河南省政府豫政(1981)123号文规定,对茶叶实行定收购、上调基数的办法,完成基数后可自由买卖,基数部分仍按国家规定实行奖售政策。1984年,根据国务院国发75号文件精神,将茶叶放为三类物资,实行议购议销,多渠道经营。 ☚ 七、茶叶流通 (二)茶叶收购 ☛ (一)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河南省麻类有红麻、大麻、青麻、苎麻4种。信阳地区是主产地。1956年前麻类在市场上自由交易。1957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黄红麻、大麻、苎麻实行派购,这一政策坚持20多年。1984年,国家对大麻、青麻、苎麻放为三类物资,实行自由购销。1985年,国家只对红麻下达指导性收购计划,不再下达调拨、供应计划。具体政策上,国家先后对麻类实行了统一收购、预购和奖售政策。1956—1961年,供销社与农民签订预购合同,发放预购总值10%的定金,支持生产。1961年开始对麻类奖售化肥。1961—1964年交售100公斤大麻,先后奖售粮食30公斤、100公斤、150公斤,化肥30公斤、40公斤、60公斤,卷烟10盒,1965—1978年奖售化肥40公斤,1979年停止奖售。1973年开始,每交售100公斤红麻奖售化肥60公斤,1985年停止奖售。 ☚ 八、麻类流通 (二)麻类收购 ☛ (一)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新中国成立后,在较短的时期内实行自由购销政策。1951年,国家委托供销社代购,与农民签订预购合同。1954年9月,政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决定从1954年9月新棉上市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花计划收购 (简称统购)。《命令》规定,农民应将所产棉花,除留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交售给国家。私人棉花商贩,一律不准经营棉花。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1984年。从1985年起,改为合同定购。 ☚ 二、棉花购销 (二)购销数量 ☛ (一)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1950年9月,省政府决定,对牛皮、羊皮实行管制。1952年,政务院决定,对畜产品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牛皮由国家统购统销; 二类,猪鬃、绒毛等不准私商经营批发; 三类,猪、骡、马、驴皮等,允许私商经营一部分,限制其发展。此后,一直到1979年间,本着加强市场管理的原则,进行过多次调整,对不同品种又分别实行预购、派购和奖售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80年起,对畜产品经营陆续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到1985年全部放开经营。 ☚ 五、畜产品购销 (二)购销数量 ☛ (一)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1954年前实行自由购销。同年2月,省财委决定,生猪、鲜蛋由国营食品公司统一经营,实行用饲料和现金预购签订预购合同,委托供销社代购。1959年改为除分散产区仍由供销社代购外,全省109个集中产区县由国营食品公司实行“一条鞭”经营,直到1984年底。1955年2月,省财委决定对生猪实行派购,1959年对鲜蛋也实行了派购(以鸡定蛋)。1960年、1961年,对生猪、鲜蛋收购又相继实行奖售政策,奖售的品种和数量多次调整。1979—1984年相继停止对鲜蛋、生猪的奖售。1985年3月,省政府决定,放开生猪、鲜蛋经营,实行多渠道自由购销。 ☚ 六、生猪、鲜蛋购销 (二)购销数量 ☛ (一)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50年代初期,土产品实行议购议销。1952年省财委规定苇席、芦苇由供销社统一购销,重点产区禁止私商贩运。1959年2月,国务院将苇席、蜂蜜、野生纤维、野生油料、野生淀粉等列为二类商品。二类产品以外的,仍实行议购议销。1961年1月,又将部分二类产品如苇席、苇子改为三类,议购议销。1963年省人委决定,对苇席、芦苇实行派购,同时实行奖售政策。对列为二类的产品,实行统一平衡调拨。1980年后,土产品经营逐步放开,实行议购议销。 ☚ 七、土产品购销 (二)购销数量 ☛ (一)购销政策 (一)购销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农牧副土特产品实行自由收购。1954年4月,为配合对农业、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推行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组为对象的合同定购制。1956年,开展了小土产和废品收购工作,扭转了收购业务上长期存在的“重大宗产品,轻小宗产品”的经营思想。1957年,在农业区开展羊绒、羊毛预购。1958年,对大麻、胡麻实行预购,收购计划与农牧民生产计划密切衔接。在此期间,国家先后对粮食、食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对生猪实行派购,对羊毛、牛皮、黄麻等产品实行统一收购。对农牧副土特产品实行产销合同制。1959年2月19日,全省各州、市、县农业、牧业、粮食、商业、外贸、药材等部门300多人在西宁签订了“产销协议书”。协议中规定了农业、牧业、商业、外贸、药材、物资等12个部门、127个品种的生产、收购数量和完成收购任务的期限。由农牧部门组织生产和出售,收购部门保证收购。由于“产销合同”不实,市场供应愈趋紧张。1961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将农牧副产品分为3类,分别实行3种收购政策,第1类实行统购,第2类实行合同派购,第3类协商议价收购。省人民委员会在颁布执行中央《规定》的办法中规定,实行派购的有耕畜、蜂蜜、土纸、虫草、大麻等;不实行统购、派购的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多余的农牧副土特产品实行议购。派购、议购的范围、品种,不同时期互有转换。1962年,农牧副土特产品收购实行奖售办法,奖售的农产品有大麻、发菜、干蘑菇、黑瓜子、花椒、干杏仁、蕨麻、鲜果、蜂蜜等10种;奖售的工业品有绸缎、棉毯、热水瓶等26种。1963年后,省人民委员会遵照中共中央“逐步减少奖售范围和降低奖售标准”的精神,奖售品种和奖售标准每年都有调整。到1973年,供销合作社主管产品实行奖售的有7种,奖售物资及标准为:核桃奖售粮食30千克/百千克,出口黑瓜子奖售麻渣200千克/百千克,大麻奖售化肥100千克/百千克,发菜奖售食糖200千克/百千克,花椒奖售化肥100千克/百千克,干辣椒奖售化肥25千克/百千克,木耳奖售茶叶100千克/百千克。议购在1966—1978年间停止。 ☚ 三、农牧副土特产品购销 (二)蜂产品产购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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