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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统购统销时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统购统销时期

(一)统购统销时期1952—1984年

安徽食用油料品种多、分布广,主要品种有油菜籽、花生、芝麻,山区有油茶籽,淮北地区习惯以大豆榨油。
1.油脂统购政策。1952年以前,油脂经营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体。1953年11月,国家决定对油料实行计划收购。统购期间对农民自食用油,在确保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区政府或工商部门批准,指定油坊有组织、有计划地代农加工。菜籽统购任务完成后,剩余部分允许农民自己支配。1954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油料计划收购试行办法,规定油料统购随粮食统购一同进行。在计划收购的同时安排农村供应。对产油区划分余油户、自给户和缺油户,采取定产、定用、定售、定供办法,按户评定产量、自食量、统购量,对缺油户评定供应量。
由于当时油料生产水平低和农民消费水平逐步提高,国家所能掌握的油源很少,加上制度不完善,农村食油供应普遍紧张。1955年,实行逐级下达计划销售控制数字,群众自报,民主评议,发票供应。1961年,对油脂购销政策进行调整,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以后,允许进入农村集市自由买卖。1962年和1963年,油料生产开始得到恢复。1965年,省下达油脂收购任务2 509万千克。随同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一定二年”包干任务延用6年之后,1971年,改为与粮食征购任务相适应,实行“一定五年”,按照国家规定,对油脂、油料收购价格分别提高17.82%和17.34%,并对超额部分实行加价奖励。1978年,国家对调出食油的省实行每调出0.5千克油补助1千克化肥的办法。安徽将国家补助的化肥按每收购食油50千克奖售化肥20千克的标准,奖售给集体交售油脂油料的生产队。1983年,根据国家规定,国家收购油菜籽一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并实行计划控制收购的办法,对计划外的油料由农民自由处理,再卖给国家的按统购价收购。1984年,国家决定对油菜籽收购取消计划控制,一律按比例价敞开收购不封顶,不受计划限制,满足群众出售要求。
2.油脂购销与调出。“一五”期间,农村的食油收购,基本上是全购全销,返销量占收购量的50%以上。油料折油年平均产量8.4万吨,收购量6.2万吨,占产量的73.9%,城乡年销量4.4万吨,年均调出1.6万吨。“二五”期间,油料折油年均产量下降到4.4万吨,比“一五”年均产量减少48.6%,年均收购量2.5万吨,占产量的56.3%。1961年,城市、工矿企业全面降低食油定量标准,大大减少熟食、糕点用油,工业用油只能以米糠油代替,对城镇居民供应进口的椰子油。1958年和1959年,两年调出食油4 354.5万千克,1960年和1962年,两年调出349.5万千克,1961年,调进椰子油50多万千克。“三五”期间,油料折油年平均产量仅7.1万吨,比1965年产量下降3.42%;年均收购量2.3万吨,比1965年下降31.84%;年均城乡销量2.4万吨,销大于购;年均调出只有297.5万千克。1971—1978年的8年,油料折油年均产量达到10.7万吨,超过历史最高水平1955年10万吨的7%。年均收购3.9万吨,城乡销售3.4万吨,年均调出936万千克。1979—1985年,7年年均产量增长到35万吨,比1978年增产1.89倍;国家收购年均22.6万吨,城乡销量年均10.1万吨;7年调出81.7万吨,年均11.7万吨。

☚ 三、油料购销   (二)合同定购时期 ☛

(一)统购统销时期

(一)统购统销时期1953—1984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油料出口量日益增加,油料生产的增长已不能满足消费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共中央于1953年12月作出了《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在全国实行了油脂、油料统购统销政策。1954年,根据中央的决定,山东省财委规定:“种植花生的农民,除交纳田赋花生和按规定扣除种子和自食油料外,其余全部卖给国家。”1956年9月,中共山东省委在《关于对1957年油脂油料统购工作的指示》中,又重申了“二留一售”政策,同时规定农民自食油料要保证在每人6.5—7.5公斤范围内。但是,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任意降低农民的留用量,1957年在花生大幅度减产的情况下仍收购花生仁23 640万公斤,占总产量的54.8%,农民的人均留用量不足3.5公斤。留油过少,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58、1959、1960年3年花生面积连续下降,1960年比1957年减少673万亩,国家收购量仅为6 688.5万公斤,降至历史最低水平。为了尽快改变这一状况,山东省自1961年开始实行了统购合同制,并规定生产队在定购任务内,可只交售20%的生仁,其余自行加工,售油留饼。这一政策的实施,调动了农民生产、交售油料的积极性,油料生产逐渐回升,食油购销形势有所好转。1971年,国务院召开棉花、油料会议,制定了油料生产和收购的六项政策(即油脂六条)。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山东省对食油统购政策进一步做了调整,实行了超购加价政策,即对农民完成国家花生任务后的超购部分加价奖励20%,1972年又提高到30%,1979年进一步提高到50%。同时,全省的包购基数也由2.5亿公斤减至2.25亿公斤。1983年,根据中央关于粮食完成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的精神,山东省对花生的统购政策也作了重大改革,取消了超购加价的收购办法,实行按比例计价,即自1983年新油上市开始,收购花生40%按统购价计算,60%按超购价计算。

☚ 三、油料购销   (二)合同定购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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