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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粮食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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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粮食收购价格

(一)粮食收购价格

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1949—1978年)。
(1)粮食价格的调整。1953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办法》。对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规定的统购价格是在大体维持当时城市出售价格的基础上, 以不赔不赚为原则, 保证农民出售粮食以后, 能够得到应有的货币收入。在实施粮食统购命令之前, 调整了全省新粮收购价格。
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 “三定” 办法。政府既要管城市的粮食供应, 又要管农村余粮调剂。“三定” 办法要做到估实粮食产量, 规定留粮标准, 使农民保有一定余粮, 把购粮数量限制在一定水平上, 不能购过头粮, 使农民消除疑虑。当年8月根据国家指示, 黑龙江省下调了小麦统购价; 同年10月上调了玉米、谷子的统购价。
1956年, 根据国家指示, 黑龙江省上调了大豆和小杂粮统购价格。
1957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调整了山区、边远地区粮食价格, 每公斤中等高粱收购价格低于8分的一律提到8分; 谷子、玉米、大豆同高粱比价相应调整。对不利于边远地区生产, 偏大的两种城乡差价, 即粗粮执行2%~10%扣价率, 细粮执行1%~8%扣价率, 一律改为1%~5%的扣价率。
1959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上调了大豆收购价格。
1960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再次上调大豆统购价。
1961年4月4日根据国务院从夏收起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精神, 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将全省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提高27.8%, 25种小杂粮统购价提高51.5%。这次调价时考虑边远地区粮价偏低, 为使农民在同样土地上种植的粮食能够得到大体相同的收入, 使边远地区经济得到发展, 人民生活得到提高,取消了粮食城乡差价和里程差价, 全省城乡执行同价。国家接收人民公社、国营农场基本核算单位的粮食, 一律给补助单程运费。
1964年黑龙江省提高了水稻收购价格。
1966年根据国务院批转 《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精神, 黑龙江省对6种原粮统购价格提高24.3%, 对26种小杂粮统购价提高16.7%。
1971年大豆统购价提高了10%。
1972年提高了绿豆、纯红小豆、荞麦价格。
1973年11月黑龙江省对芸豆等17种小杂粮统购价平均提高17.4%。
1974年水稻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提高15.4%。
1978年提高了大豆统购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9年,粮价突破性的变动共有3次:
❶取消季节差价, 实行全年一个价, 解决了私商经营粮食秋后压价收购, 春季抬价出售剥削农民的问题。
❷取消城乡差价, 实行区域价格, 使边远地区粮食价多提一些, 照顾到边远、偏僻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
❸突破历史上粮食品种之间比价, 较多地提高了大豆统购价格。
(2)粮食加价政策。粮食加价政策是从1960年开始实行的。为了大办农业, 大办粮食, 鼓励农民多生产粮食, 多卖粮食给国家, 支援经济建设,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粮食加价奖励办法的指示, 在1960—1961年粮食年度内, 各地农村人民公社各基本核算单位, 向国家交纳的公粮和卖给国家的全部粮食 (不包括大豆),按人口计算, 平均每人向国家提供的粮食超过定购基数者, 给予加价。黑龙江省各地区的定购基数不同:合江、牡丹江地区为100公斤, 哈尔滨、黑河地区为125公斤, 齐齐哈尔、松花江地区和北安市为150公斤, 其超过部分除按统购价付给价款外, 再给予10%的加价奖励。国营农场向国家提供粮食亦实行与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相同的奖励办法。
1961年黑龙江省对粮食 (不包括大豆、小油料)超购价奖励标准重新规定为: 全省各地奖励标准, 一律确定为150公斤, 按基本核算单位人口计算, 超过部分加价10%。
1962年取消了超购加价奖励政策。
1965年为了鼓励主要粮食产区农民增产粮食, 节约用粮, 多向国家提供商品粮, 支援社会主义建设,根据粮食部和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 从1965年到1966年粮食年度开始, 全年向国家交纳的公粮和卖给国家的商品粮, 每人平均在50公斤以内不奖励,超过50公斤部分 (其中公粮部分不奖励), 除按粮食统购价付给价款外, 再按统购价给予9%的加价奖励。同时对生产队交售的超产超购的粮食, 不分品种, 半数按每500公斤44元固定金额给予加价奖励,半数奖给布票50市尺。1966年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取消粮食加价奖励办法。
1967年根据中央规定精神, 对1966年度超购粮食40%奖售化肥(化肥换粮标准是1:5), 60%给加价奖励, 加价幅度为30%。
1968年根据中央关于奖售范围要逐步缩小, 奖售标准逐步降低的精神, 对1967年超产超购的粮食, 不分粮种每500公斤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 加价10元。另外每交售500公斤大豆奖售给化肥40公斤。
1970年根据中央关于粮食超产超购奖售范围要逐步缩小,奖售标准逐步降低的精神, 对1970年度生产队和农场向国家交售的粮食以 1965年定购任务为基数,不分粮种, 每超卖500公斤, 加价11元。
1971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71年开始到1973年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为了使国家掌握足够的粮食, 继续实行超产超购超奖的政策。生产队完成国家分配的定购任务, 按政策留够 “三留” (即口粮、种子、饲料)以后余粮按四、六比例购留。国家购60%, 生产队留40%。黑龙江省规定生产队超购的余粮 (包括大豆)按统购价加价25%, 国营农场加价30%。为鼓励发展大豆生产,对大豆实行单项奖励办法, 即超购部分除按大豆统购价另加价10%之外, 每交售100公斤大豆, 奖售化肥10公斤。水稻按亩计算, 以每亩交售25公斤为基础, 超交部分按统购价另加价10%。
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1979—1995年)。
(1)粮食收购价格调整。1979年全国从夏粮开始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统购价格提高20%, 超购部分再加价50%。黑龙江省称之谓 “二五” 政策。全省大豆、小麦、水稻、谷子、玉米、高粱等6种主要粮食平均提高18.8%; 小杂粮、小杂豆统购价格提高26%。
1981年国家决定将大豆收购价格提高到超购加价50%的水平, 同时取消原来实行的大豆超购加价办法。
1984年因大豆出口减少, 市场销售不畅, 国家决定下调收购价格。时隔两年, 由于对外出口的需要,又出现供不应求、市价上涨的形势, 1986年又将大豆收购价格恢复到1984年的水平。
1986年、1987年, 为了合理安排粮食品种比价,两次提高玉米收购价格。
1988年、1989年, 对水稻、小麦和顶抵合同定购任务的高粱、谷子进行两次微调。
1990年, 国家决定将大豆价格提高30.4%, 这次提价是比照南方油料价格水平安排的, 使大豆彻底脱离与粮食比价的关系。
1992年, 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连续上涨, 粮食生产成本增加, 粮食议、市价格大幅度回落, 农民种粮收益下降情况下, 为保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从1992年4月1日起, 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每百公斤标准品小麦由53.00元提高到65.00元, 提高幅度22.6%;水稻由60.00元提高到70.00元, 提高幅度16.6%; 玉米由32.60元提高到39.40元, 提高幅度20.9%,大豆价格不动。同时将粮食定购任务调减12.4亿公斤。
1994年, 国家决定取消平价化肥、柴油、预购定金和粮食定购任务“三挂钩” 的政策。为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步增长, 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从1994年6月10日起, 调整四种粮食国家收购价: 每50公斤标准品粳稻由35.10元, 调整到50.00元, 提高42.45%; 玉米由19.70元调整到33.00元, 提高67.5%; 大豆 (一价区) 由55.00元调整到85.00元,提高54.54%; 大豆 (二价区) 由55.00元调整到84.00元, 提高52.72%; 硬质小麦由32.50元调整到49.00元, 提高50.76%; 软质小麦由32.50元调整到45.00元, 提高38.46%。
(2) 粮食实行按固定比例加价政策。黑龙江省从1984年起, 先于全国一年调整了粮食收购加价办法,将原来完成一定基数后超购加价政策, 改为按固定比例加价, 解决了由于征购基数长期不能调整, 给地区、社队间带来的征购基数畸高畸低, 加价收入苦乐不均的问题。当时按1983年粮食实际收购量、征购基数超购比重测算, 执行国家调整后的 “倒三七” 比例加价政策, 黑龙江省农民比原加价政策可多得加价款5 908万元, 以生产队计算, 增收占80.20%, 减收占19.80%。
黑龙江省在执行 “倒三七” 比例价格时, 没有搞一刀切, 而是针对省情, 对不同品种采用不同的加价比例。1984年玉米定为 “倒三五、六五”, 水稻“倒一九”;1985年玉米改为 “倒三七”, 水稻改为 “倒二八”。1987 年玉米又改为 “倒三七、六三”。近10年来由于水稻采取特殊政策, 使生产获得了大发展, 大米供应状况有很大改善, 已达到自给有余。
(3)粮食价格实行“双轨制”。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国家对粮食实行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双轨制”, 逐步缩小按国家定价出售的粮食数量,扩大按市场价格出售的粮食数量, 活跃了粮食流通,增加了粮农收入。黑龙江省1991年同1978年比, 粮食收购价提高12.64%, 加上 “双轨制” 市价比牌价高的因素, 粮食的综合价格提高200.9%。农民按定购价出售粮食的数量, 占粮食商品总量的比重1978年为96%, 1984年为80.2%, 1991年为50.6%, 1995年为25.6%。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0多年, 黑龙江省粮食收购价格改革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79—1984年, 即以全面调价为主 (简称以调为主)。第二阶段为1985—1988年, 即调价和放开价格管理权相结合 (简称调放结合)。第三阶段为1989年以后,即以减少定购量和放开定购任务以外粮食价格管理权为主 (简称以放为主)。到1995年粮食价格的形成机制已逐步向市场迈进。
45年来, 黑龙江省主要粮食收购价格调整情况如表8-4-5。

表8-4-5 历年主要粮食收购价格

单位: 元/50公斤

年份六种粮食
平 均
高 粱
二 等
玉 米
二 等
谷 子
二 等
小 麦
三 等
水 稻
三 等
大 豆
三 等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3.48
3.66
4.25
4.90
5.91
5.91
5.91
6.00
6.00
6.47
6.61
6.80
8.69
8.69
8.69
8.77
8.77
10.9
10.9
10.9
10.9
10.9
11.15
11.15
11.15
11.45
11.45
11.45
11.45
12.03
14.40
14.40
16.32
16.32
16.32
19.45
19.38
20.37
20.48
21.85
23.62
25.45
25.45
28.90
35.85
53.50
53.50
2.71
2.85
3.05
3.64
4.26
4.26
4.26
4.26
4.27
4.79
4.79
4.79
6.35
6.35
6.35
6.35
6.35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9.80
9.80
9.80
9.80
9.80
13.00
13.20
13.20
13.20
15.25
16.30
16.30
16.30
19.70
放开
2.22
2.35
2.50
3.11
3.88
3.88
4.03
4.03
4.03
4.79
4.79
4.79
6.35
6.35
6.35
6.35
6.35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8.20
9.80
9.80
9.80
9.80
9.80
13.00
13.20
14.60
15.20
15.25
16.30
16.30
16.30
19.70
19.70
33.00
33.00
2.64
2.74
2.80
3.48
4.09
4.09
4.21
4.21
4.22
4.79
4.79
4.79
6.60
6.60
6.60
6.60
6.60
8.60
8.60
8.60
8.60
8.60
8.60
8.60
8.60
8.60
8.60
8.60
8.60
8.60
10.60
10.60
10.60
10.60
10.60
14.30
14.30
14.30
14.30
17.00
18.00
18.50
18.50
21.40
放开
5.39
5.37
6.73
7.40
9.19
9.19
8.91
8.91
8.91
8.95
8.99
8.99
11.53
11.53
11.53
11.53
11.53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3.70
16.70
16.70
16.70
16.70
16.70
22.50
22.50
22.50
22.50
25.00
26.50
26.50
26.50
32.50
32.50
47.00
47.00
4.13
4.46
5.68
6.50
7.76
7.76
7.76
7.77
7.77
7.82
7.82
7.82
9.50
9.50
9.50
10.00
10.00
11.70
11.70
11.70
11.70
11.70
11.70
11.70
11.70
11.70
11.70
11.70
11.70
13.50
16.50
16.50
16.50
16.50
16.50
23.90
23.10
23.10
23.10
24.10
30.10
30.10
30.10
35.10
35.10
50.00
50.00
3.81
4.19
4.73
5.24
6.27
6.27
6.27
6.80
6.81
7.68
8.45
9.60
11.80
11.80
11.80
11.80
11.80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16.50
16.50
16.50
16.50
16.50
16.50
16.50
20.00
23.00
23.00
24.50
34.50
34.50
30.00
30.00
34.50
34.50
34.50
34.50
45.00
45.00
45.00
55.00
84.00
84.00
 注: 1984年以后为比例收购价。
☚ 四、粮食价格   (二)粮食销售价格 ☛

(一)粮食收购价格

(一)粮食收购价格

新中国成立以来,吉林省粮食价格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了“发展经济,保证供给”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在保持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不合理的价格,逐步有计划地进行了调整。
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及时地调整了粮食价格。一般在新粮上市前安排一次粮食购销价格,掌握产、销区之间地区差价,一年内随着供求变化大体调整4—7次购销差价,幅度为10%—18%,还规定5%—6%的购销差率。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国家牌价5%时,大量抛售;反之,则积极收购,使市场价格大体接近国家牌价水平。1952年,全省粮食收购价格与1950年相比,提高了33.86%。
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和食用油料、油脂实行了统一管理,规定了统购统销价格,粮食收购价格比1952年提高了13.9%。并为排除粮商经营取消了粮食季节差价。
1955年,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调整了小麦、谷子、玉米、小米统购价格。其中:小麦全年平均下调3%,谷子提高3%,玉米提高2%,小米提高2.8%。
1956年,为促进大豆生产发展,提高了大豆统购价格,提高幅度为8%。1957年,提高了贫瘠山区、边远地区的粮食统购价格,规定每50公斤的最低保护价为4元。
1958年,调整了高粱、玉米、大豆、小杂粮收购价格。高粱提高幅度为11.7%,谷子为16.6%,玉米为19.2%,大豆为12.96%,绿豆等26种小杂粮收购价格提高19.9%,全省粮食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9.9%。
1959年,为满足人民对油料、豆制品的需要,提高了大豆、小杂豆收购价格。全省平均大豆提高幅度为10%,小杂豆平均提高9.73%,1960年又提高了大豆、小杂豆收购价格,大豆提高13.05%,青豆、黑豆提高12.59%,菜豆提高13.09%,磨石豆提高12.15%。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1961年4月29日,省人委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将小麦、稻谷、玉米、谷子、大豆、高粱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由6.98元调整为8.75元,提高幅度为25.35%。同年6月1日,将粘稻子等23种小杂粮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由7.09元调整为9.69元,提高幅度为36.67%。
1964年,提高了粘稻子、粘谷收购价格,粘稻子提高14.3%,粘谷提高7.4%。
为了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适当地增加农民收入,逐步改善农民生活,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精神,1966年7月22日,省人委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通知》,提高了大豆等6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由8.41元调整为10.65元,提高幅度为26.63%,粘稻子等24种小杂粮平均提高23.1%。
1971年,调整了大豆、荞麦等收购价格。其中,大豆每50公斤由15元调整为16.50元,提高幅度为10%,荞麦提高22.22%,纯红小豆提高25%,绿豆提高16.67%。
1974年,调整了稻谷统购价格,水稻提高幅度为15.4%,粘稻提高15.2%,粳子(陆稻)提高15.4%。
1978年,调整了大豆、小杂豆统购价格。大豆每公斤由16.50元调整为20元,提高幅度为21.21%,菜豆提高21.78%,黑大豆、青大豆、猫眼豆、猪眼豆提高21.3%,磨石豆提高21.05%。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精神,1979年6月21日,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局发出《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小麦等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由10元调整为12.08元,提高幅度为20.8%,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同时,对短缺的粘稻等30种小杂粮,平均每50公斤由12.49元调整为15.14元,提高幅度为23.38%。
1981年,吉林省调整了大豆、小杂豆统购价格。大豆每50公斤由23元调整为34.50元,提高幅度为50%,并取消大豆超购加价;同时,也相应提高了菜大豆、青大豆、黑大豆、猫眼豆、猪眼豆、磨石豆统购价格;还调整了绿豆等14种小杂豆统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20.89%。
1985年,国家取消了粮食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收购价格:小麦、稻谷(含粘稻)按“倒二八”比例计价(20%按原统购价,80%按原统购价加价50%)。玉米、高粱、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统购价加价50%)。大豆仍按原收购价格收购。
1986年,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通知精神,将玉米合同定购价每50公斤由10元调整为11元,提高幅度为10%,比例价由13.50元调整为14.85元,提高幅度为10%。
1988年12月13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发出《关于1989年调整部分粮油收购价格的通知》,提高了吉林省水稻、小麦、玉米等定购价格。水稻定购价格每50公斤由24.40元调整为30.40元,提高幅度为24.59%;小麦由23.60元调整为25.10元,提高幅度为6.36%;玉米由15.60元调整为16.60元,提高幅度为6.4%。
1990年2月3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发出《关于1990年调整油脂、油料收购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吉林省大豆定购,每50公斤由34.50元调整为45元,提高幅度为30.43%。
为了鼓励农民多生产,多交售,提高粮食商品率,国家曾多次实行加价奖励。1960年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向国家按人均缴纳的公粮和卖给国家的粮食(不包括大豆),全年超过50公斤加价10%,1961年粮食统购价格提高后取消了。1965年国家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单位,国营农场以基本核算场为单位,平均每人向国家提供的商品粮(不包括公粮)。超过50公斤部分在统购价格基础上加价12%。此加价规定至1966年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又取消了。
1965年,在实行加价奖励的同时,还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从秋粮开始,对完成征购任务的超购部分,实行奖售物资,一半加价30%—50%的政策。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超购部分加价30%。1972年对生产队超售的粮食,大豆按实际交售的粮豆混合平均单价加价27%,大豆超售部分按大豆单价另行加价12%。1975年修改了超购大豆加价办法,凡完成“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生产队,超购粮食和大豆,按混合平均加价30%,1979年超购部分的加价幅度扩大为50%。
1979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逐年提高,农民向国家超基数交售的粮食数量逐年增多,超购加价的比重逐年扩大,到1990年,国家收购粮食超购的比重已达73%左右(表5-3-4)。

表5-3-4 1949—1990年吉林省主要粮食收购价格

单位: 元/50公斤

品种 价格 年份小 麦稻 子谷 子玉 米高 粱大 豆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1960
1961—1965
1966—1970
1971—1973
1974—1977
1978
1979—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6.16
6.36
6.96
8.17
9.53
9.24
9.24
9.22
9.32
9.31
11.60
13.70
13.70
13.70
13.70
16.40
21.62
21.89
23.19
22.20
23.00
23.00
23.00
23.60
25.10
25.10
4.50
5.16
5.51
6.25
7.94
7.94
7.93
7.92
7.99
7.99
7.50
11.70
11.70
13.50
13.50
16.00
19.44
19.68
21.60
22.40
22.49
23.09
22.40
24.40
30.40
30.40
2.99
3.12
2.98
3.61
4.36
4.49
4.49
4.48
5.22
5.25
6.80
8.60
8.60
8.60
8.60
10.60
13.96
14.15
14.99
14.35
14.74
14.30
16.40
16.40
17.40
17.40
2.47
2.73
2.71
3.26
4.02
4.10
4.10
4.10
4.88
4.88
6.50
8.20
8.20
8.20
8.20
10.00
13.19
13.35
14.14
13.54
13.77
15.92
15.60
15.60
16.60
16.60
2.97
3.17
3.12
3.67
4.36
4.36
4.35
4.35
4.86
4.86
6.30
8.20
8.20
8.20
8.20
10.10
13.31
13.48
14.28
13.67
13.85
13.60
15.70
15.70
16.70
16.70
4.09
4.55
4.69
5.17
6.41
6.41
6.92
6.91
7.80
9.60
11.80
15.00
16.50
16.50
20.00
23.00
34.50
34.50
34.50
30.00
30.00
34.50
34.50
34.50
34.50
45.00
☚ 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变化   (二)油料收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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