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通渠道
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省内参与商品流通活动的有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个体商贩、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和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这一时期,国合商业力量还不够强大,市场比重小。1952年,国合商业和私营商业收购农产品总值分别占社会农产品收购总值的38.9%和61. 1%。
1953年,国家相继实行农产品统购派购政策。供销合作社在国营商业的支持下,大量收购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并加强了其他产品特别是小土产及废品购销工作并向农村运销大量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促进了城乡之间、产销之间的物资交流,逐渐发展成为农村商业的主渠道和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1954年7月,广东省商业厅《关于收购农副产品中必须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规定: 应限制私商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尚未实行统购而国家需要掌握的商品。这样,国家掌握了大部分农产品收购,市场份额起了重大变化,国合商业在商品流转额中的比重迅速增长,私营商业的比重下降。1954年,国合商业和私营商业的农产品收购总值分别占社会农产品收购总值的66.2%和33.8%。
由于私营商业难以下乡,市场份额下降过快,影响了城乡物资流通和经济生活。为此,1954年下半年,全省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了改造。1956年私营商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省内市场原来五种经济成份已经改变,社会主义商业代替了私营商业,在流通领域取得了统治地位。是年,国合商业和私营商业的农产品收购总值分别占农产品收购总值的73.9%和26.1%。对私营商业改造完成后,广东省建立了以国营商业为领导,合作社商业为助手,集市贸易为补充的流通体系,并逐步推行自上而下安排计划和自下而上送货相结合的流通方式。
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购买力的提高,高度集中的农产品收购计划管理使市场萧条、供不应求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为此,1956年省做出了《关于迅速大力发展开放自由市场的指示》,准许农民通过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出卖完成国家合同之外的剩余产品和零售产品。强调要发挥商贩的积极作用,尽量利用他们下乡收购。自由市场开放后,农民贸易增加,农产品上市增多,小商小贩经营积极性提高,供销合作社也充分利用本身的商业网点和小商贩的力量,深入农村收购,促进农产品流通。
1958年,广东省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合并,基层社下放为人民公社供销部,使国内市场减少了一个主要的商业流通渠道,严重影响了农产品流通,直到1961年,才从上到下恢复供销社,恢复农村自由贸易,规定对没有派购和合同任务的零星产品,一律不加价限制,准许在农村集市贸易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改变了农村农产品流通渠道单 一的局面。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省将供求紧张的商品,都实行统 一收购和计划分配,三类商品实际变为一类商品,把一切商品都逐级纳入计划,形成国营商业的垄断经营。1964年,国合商业和私营商业农产品收购总值分别占社会农产品收购总值的93.4%和6.8%。此后十多年,市场比重都在这个范围上徘徊。1978年统计,广东省社会商品零售额中,国合商业商品零售额占95%以上,个体商业零售额仅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0.4%。社会农产品收购总额中,国合商业收购额占83.6%,非农业居民向农民购买占8. 7%,其他行业和经济成份收购额仅占7.7%。
(一)流通渠道
农副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流通环节,商业部门是从事商品流通主要的组织者和承担者,基层供销社是流通领域的第一道环节,是农产品收购的前沿阵地。1953—1978年计划经济高度集中时期的26年,基本上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一统天下,担负着全自治区农副产品经营,购销调存等任务,由于国合商业网点遍布整个农村、集镇、县城及工矿区等,构成比较健全的流通网络,基本上满足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在县城以上,国营商业设有粮食、食品等公司,供销社设有土产、果品等专业公司,还有各种农副产品采购、转运、批发机构,贸易中心等。国合商业发挥了城乡市场的主渠道作用。这个期间,实行国合经营分工;按商品分工,国营商业以经营工业品为主,供销社主要经营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及农村生产资料;按城乡分工原则,国营商业负责安排城市和工矿区的市场;供销社负责安排农村市场。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商品分工、城乡分割的局面被打破,农副产品流通渠道增多,竞争激烈,但供销社仍然成为农副产品流通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