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价格
这一时期收购价格做过4次大的调整和一些个别调整。1958年9月,为了平衡地区间的粮价水平,更主要的是照顾五类地区 (即边区、老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地区)生产发展,提高了高粱、玉米、大豆、谷子等的统购价格,平均提价9.3%。翌年10月,又提高了大豆和油料收购价格,大豆上调6%,花生、果仁上调10%,芝麻上调8%,小油料也随之上调。1961年,按国家要求,辽宁省又将六种主粮购价平均提高22.25%,17种杂粮提高35.9%,油料再次做相应调整。1966年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辽宁省根据国家规定,6种主粮平均提价20.8%,调后取消城乡差价和加价奖励,基本上实行全省一价。“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冻结物价,一直到1979年之前,农产品收购价格基本没动,只是对个别品种做些调整。如1971年调整大豆价格,由每50公斤15元调为16.50元,1978年提到20元。1975年调整水稻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11.90元调为13.30元。
1953年起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严格的计划价格期间,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具体变动情况,见表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