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收益分配形式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收益分配形式 (一)收益分配形式1.互助组时期。互助组时期,农户全年的生产收入除上交农业税外,收益全部归个人,由农户自己支配。农户根据生产需要预留下年的种籽和费用。农业税采取14级金额累进税制。互助组有季节性和常年性两种。季节性互助组依照各户劳力、耕畜、农具参加互助生产时间长短记工,三五天或七八天算帐一次,以人工换畜工,或以粮食、现金抵还工债,大体上做到公平合理。常年性互助组的分配形式与季节性互助组相同,但提取比例很低的集体提留,积累了少量公共财产。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_一、合作化时期的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水平 ☛ (一)收益分配形式 (一)收益分配形式公社化初期,社员分配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部分占纯收入的40%左右,工资部分占60%左右。最初供给的范围很广,除吃饭不要钱外,有些社队还实行包穿衣、包医疗、包小学生学习费等。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之后缩小了供给范围,供给部分主要实行伙食供给或粮食供给。伙食供给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开办公共食堂,实行社员集体用餐制。粮食供给除按标准留足公共食堂所需粮食外,又按社员出工天数分给适当的机动粮。工资制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基本工资一般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奖励工资占20%左右。基本工资按月或季发放,奖励工资按劳动表现评发。工资一般分为6~8个等级,最高工资控制在最低工资的4倍左右。绝大部分社队,虽然评定了社员工资级别,因财力所限而不能兑现,勉强执行级别工资的社队,也因积累耗尽财源枯竭而停止。1961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发布试行后,取消了供给制,恢复原高级社实行的定额管理、评工计分、按劳动日分配的制度。 ☚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水平 ☛ (一)收益分配形式 (一)收益分配形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疆的农村生产责任制经历了五定一奖、包干到组、专业承包、联产到劳、口粮田加责任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责任制形式。1984年后,全区98.4%的乡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稳定至今。在分配上实行“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办法。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在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承包合同中确定下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中央规定,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集体的耕畜、大型农机具大部分卖给农户。属于集体的机动地、果园、林带、草场、牲畜、机械以及乡村企业仍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集体提留标准,按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布告中规定: 农民向集体上交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以乡为单位,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纯收入的4%,其中公积金占2%。乡村统筹费 (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交通、民兵训练和文化活动等民办公助事业的统筹费用) 由乡人民政府确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上年纯收入的2%。1991年以后,按照国务院 “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的规定: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995年,按照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精神,从新疆的实际出发,再将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保护土地承包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 三、改革开放时期的收益分配 (二)收益分配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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