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土地承包制度
(1)为了克服短期行为,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根据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精神,宁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果树、林木和水面等承包期延长到30年以上。
(2)为了调动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生产潜力,规定:对山区“四荒地”(荒地、荒坡、荒山、荒沟)划给社员种树种草,数量不限,确定使用权,谁种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对大面积的“四荒地”允许国家职工留职停薪承包治理,国家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允许请帮工或合伙经营;川区宜农荒地也划给社员垦种或招标承包,谁开垦谁受益,5—10年内不征税、不提留,提倡兴办家庭小农、林、牧场;川区“四旁”未绿化的地方,划给社员种树造林,谁种谁有,并有继承权。
(3)对由于“大包干”初期,按人口、劳力和土地好坏平均分配,造成土地零碎,不便经营,群众要求调整的,在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集体进行适当调整集中;但对因婚丧嫁娶、人口生死变动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人口增加较多的户,可以由集体机动地调整或划给荒地。土地较多劳力减少的户,允许土地转包、租赁,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
(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上盖房、建坟和烧砖瓦等乱占耕地的,限期拆迁;对荒芜、弃耕的土地和“农转非”户的承包地,集体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发包。
(5)个别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和责任田。口粮田以每户够全年口粮为标准(超生人口除外),再以土地产量确定地亩数量,一般是每人0.3—0.5亩。口粮田不承担国家定购粮任务,只负担农业税、水电费及各项提留。责任田是农户原承包地中口粮田以外的部分或承包集体的机动地。责任田除承担农业税和国家定购粮任务外,还承担其他各项提留和费用。实行“两田制”后,人口变动实行“动帐不动地”的办法解决,即人口增加,相应增加口粮田面积,扣减责任田面积和社会负担数量;人口减少则相应扣减口粮田面积,增加责任田面积和社会负担数量。“两田制”一方面把土地经营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经济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把竞争机制引入土地承包,为土地转让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创造了条件,是农民比较欢迎的形式之一。
(6)实行专业承包、规模经营。这是在集体机动土地较多,特别是荒地较多,或是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方,把大量土地承包给种粮大户,实行专业化的规模经营,少则几百亩,多则一两千亩。这类情况为数不多,但各地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