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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的各级医药、物价管理部门分管的医药商品目录。
包括: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可销价格。其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的制定和调整,均由目录规定的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商品特点和在医疗、生产、流通中的作用,一般分为:全国统一价、全省统一价、地(市)统一价。化学药品基本实行全国统一价或销地统一价。国家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物价局所管品种为代表规格品价格,其他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实行全省、或省、市产地一价或企业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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