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地方社会治安状况的阶段性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的40年中,甘肃地方社会治安状况,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每隔若干年就会出现一次较大的波动,呈不均衡发展状态。从1950—1992年底的43年间,全省共立刑事案件41万多件,平均每年发案9 000多件。其中1956年,刑事案件立案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点, 成为甘肃省社会治安形势最好的一年。在整个50年代和60年代初,除1961年外大部分年代都在平均值以下, 说明这一段时间里社会治安形势是比较好的。80年代后,大部分时间在平均值以上,显示了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重的一面。具体有以下四个高峰期。
第一次高峰期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1953年。这一时期的刑事案件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其作案成员大多系残余反革命分子和敌对阶级分子。据不完全统计, 当时全省有散匪百余股1.2万多人。1950年全省发生的抢劫案件3 765起, 占当年刑事案件立案数的40.28%。各级公安机关配合解放军的军事清剿,仅1950年春就歼匪8 000余人,破获抢劫案件3 000多起。从1950—1953年,又在全省开展了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使4万多名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击,巩固了新生的革命政权, 维护了地方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次高峰期出现在经济严重困难的1961—1962年。由于1958年的“大跃进”、1959年的“反右倾”等,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背信弃义撕毁合同,使我国经济在1959—1961年出现了严重困难局面。在这种大背景下,甘肃作为重灾区,这一治安案件高峰期以盗窃和杀害牲畜案件最为突出。1960—1962年全省盗窃案件分别为6 112起、15 236起、12 261起;3年杀害牲畜案件6 293起, 占新中国成立以来此类案件的96.9%。由于此间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直接原因是活命渡灾,后在80年代中期历史案件复查中,将这一时期所判偏重案件实事求是地平反了一批。
第三次高峰期是“文革”结束不久,改革开放初期的1980—1983年。这一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党的正确路线和工作重点的转移。但由于长达十年的“内战”遗留下来的多种社会问题从社会治安方面显露出来,其中以流氓、伤害案件为最甚,1980—1983年4年间,人民法院受理的伤害案4 079件,占这一时期收案总数的20.51%,1983年受理流氓案673件,占当年收案总数的8.13%。在作案成员年龄上,1983年判处的刑事犯罪被告人中,25岁以下的占55%。与前两次高峰期相比, 青少年犯罪成为这一高峰期的重要问题。
第四次高峰期从1988年开始至今。这一高峰期具有更为复杂的社会因素。首先是受国际形势急剧变化的大气候影响, 政治思想领域出现了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 境外敌对势力也始终没有放松从各方面进行渗透。再加上在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下,国内经济发展带来了财物大流动, 而我们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法规又不健全,因而社会治安形势呈现一种多样化、复杂化、严峻化的局面。其表现特征主要有:
❶刑事案件总数大幅度上升。在人民法院收案的7种重大案件中,杀人、贩毒、重大盗窃、故意重伤等重大案件呈逐步上升势头。杀人案件1991年比1988年上升66.14%;
❷经济犯罪案件增多。1991年全省人民法院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 450件,1990年受理2 486件,分别占当年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7.1%和27.35%;
❸农民犯罪幅度明显提高。据省人民法院统计, 在1986、1987、1988年判处的刑事犯罪中, 农民罪犯分别占52.4%、52.86%和51.4%。又据静宁县人民检察院统计, 在1988年批捕的刑事抢劫、盗窃等罪犯中,农民案犯占62%;1988年批捕的青少年案犯中,青少年农民犯占75%;
❹拐骗贩卖妇女儿童案件增多;
❺破坏生产设施和盗伐林木果树等案件呈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