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建设用地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建设用地的需要,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办法,逐步加强了对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
1949年至1953年10月,这个时期对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对国家征用土地的原则、方法、审批权限、补偿安置、附着物补助等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正,1958年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58年1月6日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成为很长一段时期内国家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法规和依据。
河南省认真贯彻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64年10月4日在批转省计委《关于在城镇建设中节约用地意见的报告》中,要求坚决收回一切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晚用的空余土地,规定“今后城镇、矿区建设,应该是在现有市区范围内填空补实,紧凑集中地进行建筑,不能再向外扩展,侵占耕地和浪费土地”,并对不同城市的道路宽度、建筑层数、建筑密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河南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在1973年10月16日批转省计委、建委“关于加强征用土地管理的意见”中,再次强调要节约用地,反对浪费土地,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要求各市、地尽快制订或修订征用土地、青苗和附着物以及租地等具体补偿办法,严格依法征地。1979年8月16日,河南省建委在《关于征用土地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市、地各部门对占用土地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规定一切工程建设都必须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好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空地,切实做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工作。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国家建设用地控制和管理初步进入了有章可循的阶段。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3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则、审批程序、权限、征地补偿、安置、征用土地的管理、土地管理机关、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进入了一个规范化、可操作的阶段。
1987年以后,是建设用地管理全面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阶段。针对当时土地多头、分散、混乱管理的局面,1986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各地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对清查出来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并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同年6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从1988年开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把用地计划指标正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占用耕地实行指令性计划,占用非耕地实行指导性计划。从1987年到1995年,全省共审批国家建设用地37 684公顷,其中耕地30 483公顷,除1992年因大环境影响突破了用地计划外,其他年份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以内(见表2-4-2)。
表2-4-2 1987—1995年审批国家建设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年 度 | 国家建设用地面积 |
合 计 | 耕 地 | 非耕地 |
总 计 | 37 684 | 30 483 | 7 201 |
年平均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 4 187 4 619 4 977 2 826 3 228 4 358 4 649 3 763 3 843 5 421 | 3 387 4 157 4 128 1 965 2 869 3 640 3 778 2 688 2 955 4 303 | 800 462 849 861 359 718 871 1 075 888 1 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