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阶段 (一)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前,福建农村丰富的水力资源基本上没有开发利用。从本世纪20年代开始建设水电站,到1949年全省只在南平、顺昌、永春、永安、龙岩、闽清等6个县城建成11座小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仅518千瓦。全省大部分县城都没有电灯,广大农村只能靠油灯或简易的松片渡过漫漫的黑夜。 新中国成立以后,福建在重点兴建、扩建古田溪等大型水电站的同时,根据当地水电资源丰富的特点,提出 “小型为主、生产为主、社办为主、水利水电并举、土洋并举”的办电方针,把发展小水电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重要措施来抓。1956年春,水利部在永春县举办南方12个省小水电技术训练班, 小水电站在永春、同安、建阳、闽清、平和等县逐步建立发展起来。到1959年,农村水电建设已初具规模,全省共兴建小水电站527座,装机容量1.13万千瓦,平均每座水电站21.4千瓦。这些小水电站白天提供农业生产用电,晚上提供照明用电, 被誉为农村的“夜明珠”。 60年代初, 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总结推广群众办电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水电为主,小型为主,群众自办为主”和“一水多用, 一站多能”以及“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就地取村,土洋并举”的方针,小水电站建设进入全面推广阶段, 并开始建设一批以县城用电为主要对象、装机容量达几百、几千千瓦的县办水电站。到1969年底止, 全省已有小水电站2128座,装机容量7.69万千瓦。同时架设6—10千伏线路。农村电网全面建设起来,连江、建瓯、闽侯、莆田、诏安等县还建设了35千伏输变电工程。 1969年10月,由国务院主持,在永春县召开的全国小水电现场会议,是福建小水电建设的重大转折点。会议推广了永春县自力更生办电的经验, 强调把依靠群众, 多办小水电列入各级党政机关的议事日程。会后,在全省掀起了县、乡、村三级办电的新热潮,各地兴建了一批几千到上万千瓦的骨干水电站。 1975年,省水电部门提出扶持小水电的政策:县办小水电的利润60%留归地方,用于扩大再生产;小水电联大电网,产权不变,大电网按“保本不赚”原则付费。1976年以后,省人民政府把大办小水电作为解决农业用电的主攻方向来抓, 对农村水电站贯彻“谁建、谁管,归谁所有”的方针,规定经营收入不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展小水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以后,农村水电建设的发展步伐更大。在建规模的装机容量,由1978年的4万千瓦,猛增到1979年的10万千瓦,创发展新记录。1977—1979年新增装机容量21万千瓦, 相当于1950—1970年20年总和的3倍。 “六五”期间,农村小水电发展进入调整阶段,但装机增量势头不变。在连续4年未上县办电站新项目的情况下,全省农村水电仍以每年装机容量5.8万千瓦的速度增长。到1985年底,全省已有小水电站8700多座,装机容量97.38万千瓦,年发电量29.34亿千瓦小时。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分别居全国的第4位和第3位。永安县装机容量4万千瓦,居全国县(市)级农村电力水平首位。“七五”期间,全省所有的乡镇,91.4%的行政村,80.5%的农户用上了电,超过了全国63%农户用上电的普及水平。 进入90年代, 福建农村水电建设有了新的发展,部分县、市还上了火电。“八五”期间,全省新增地方电力装机80万千瓦,总装机突破200万千瓦,相继解决了450个行政村的通电问题, 提前半年在全国率先完成第二批农村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任务。 ☚ 一、发展历程 (二)主要成就 ☛ (一)发展阶段 (一)发展阶段新中国建立以后,合作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同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也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是,由于中国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合作金融发展也形成了自己的某些特色。新中国建立后,合作金融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7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同时也为了逐步引导亿万小农走上社会化生产的道路,在广大农村地区,国家倡导和推动合作经济,合作金融普遍地、迅猛地发展起来。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信用社88368个,80%的乡都建立了信用社,社员股金由1953年的1201万元,增加到3.1亿元,增长24.8倍;存款由1953年的1100万元,增加到20.66亿元,增长186.8倍。同时,在不同层次、不同环节的合作金融组织也大量地建立起来。 2.第二阶段,从1958年到1978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之前,由于在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构想上,主张加快“割掉私有制尾巴”、靠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思想占了上风,在从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过渡过程中,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被淡化,合作化运动被演变成集体化运动。在这个时期的20年中,随着公有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甚至集体性质也被淡化扭曲,逐渐转变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在形式上,农村信用社仍冠以合作金融的名称,股权结构仍在,民主管理的某些制度还存在。但是,从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民主管理的机制和面向社员提供信用服务等实质性内含,均已丧失殆尽。合作金融在中国已经名存实亡。 3.第三阶段,从1978年12月至今。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开始走上全面改革的道路。随着经济结构转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市场经济关系逐步占据统治地位,合作经济也进入恢复和发展时期。在这个发展阶段,合作金融再次获得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合作金融已经形成的理论、政策误区,也由于改革进程中种种经济、利益关系尚未理顺,在以合作金融称谓的金融业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普遍存在的扭曲、变形、不规范现象。从全国情况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发展态势。 (1)在广大农村地区,已经纳入国家银行体系的数万家农村信用社,已不适应于开始发生变化的农村经济。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从而规定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从1984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推行了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改革。农村信用社普遍开展了清股、扩股工作,恢复对社员个人财产权的承认;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基本确立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地位;农村信用社普遍以联社形式,开始构造自己的体系组织结构。到1995年底,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全国有独立核算信用社50219个,非独立核算的网点57906个,信用代办站257367个,已建立县(市)联社2409个。农村信用社的机构网点遍布广大农村,形成了县县有联社、村村有网点的信用合作网络。到1995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所有者权益已达63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378亿元;总存款余额达到7173亿元,其中储蓄存款余额6196亿元。据测算,中国农村储蓄60%以上是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到1995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正式职工634245人,不脱产代办员276591人,在中国金融机构中人数最多。到1995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总资产达9857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5176亿元。据测算,中国60%以上的农业生产贷款、80%以上农户贷款、70%以上乡镇企业贷款,都是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尽管十多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从总体看,距离真正合作金融的性质和特点,仍有不少差距。1996年8月,在《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农村信用社恢复合作金融性质改革的力度,规定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彻底摆脱行政隶属关系,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脱钩”工作已于1996年底基本完成。 (2)在广大农村地区,在农村信用社提供合作性金融服务不足的情况下,十多万家农村合作基金会蓬勃兴起。在农村撤销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以后,很多地方为了加强对原社队尚存集体积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纷纷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采用有偿使用的信用方式运作资金。取名合作基金会,只是沿袭以往合作金融的称谓,并没有严格按照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和特征去组建和规范管理。实际上,合作基金会正逐步走上小商业银行的发展道路,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普遍存在的定位不准确状况,加剧了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和无序竞争。针对这种情况,在1996年8月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已将农村合作基金会定位在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商业性要低于农村信用社的层次。将按这种定位对广大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规范化改革的管理。 (3)80年代以来,在中国城市地区,城市信用社异军突起。从一开始,国家对城市信用社的定位和政策导向,就没有严格遵循合作金融的性质,而是要求城市信用社面向个体、私营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对国家银行无力顾及的业务领域,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多数城市信用社基本上是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模式塑造自己。从1995年开始,国家确定,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或较大城市,把城市信用社纳入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建设的改革轨道。决定在这些城市,把城市信用社组建成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新机构的名称仍采用合作银行的称谓,但实际上根本不具有合作金融的内含。1996年8月,国家形成了这样的政策导向,在不建立城市合作银行的、经济不很发达的城市,对那里已经存在的城市信用社,将逐步纳入合作金融的改革轨道,按照合作金融的原则加以改造和规范。 ☚ 五、合作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变化 (二)地位和作用 ☛ 000049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