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者
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市场组织者和监管机构。
发行人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的各种经济主体,它包括政府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投资基金组织等等。
投资者是指在资本市场中以各种方式投资购买证券的个人和机构。其中,机构投资者是指在资本市场中进行各类证券买卖的法人机构,包括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组织、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法人机构。在实行金融分业管理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活动仅限于买卖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此外,为了特定的目的,政府部门也可能作为投资者介入资本市场的运作。
中介机构指的是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企业购并、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活动服务的各种营利性法人机构。它主要由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服务机构两大类构成。其中,证券经营机构指的是以证券承销、代理买卖、自营、保管等为主要业务的法人机构,如证券公司(在美国称为“投资银行”,在英国称为“商人银行”)和充当交易媒介的经纪人等。证券服务机构指的是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投资、企业购并等提供某种专业性服务的法人机构,如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机构、清算机构、证券评级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新闻媒体等。
市场组织者指的是组织并管理资本市场运作的法人机构,如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的主管机构等。证券交易所指的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由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有形市场。它有着固定的交易场所,明确的交易制度和规则,确定的交易活动时间。证券交易所的基本职能是为证券经营机构(会员)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场所、设备、信息和服务人员,同时,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交易所主要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盈利为目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均采取会员制。中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为会员制事业法人。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是没有固定交易场所的证券交易市场,它通过电子计算机和通讯网络将交易者连接起来。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场外交易系统是美国的NASDAQ系统。对这一系统进行管理的,是美国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以这一系统为范式,日本(JASDAQ)、澳大利亚(AUSTAO)、德国(IBIS)、拉美地区电子交易市场(GETS)等也相继建立。中国各地方现存的证券交易中心以及自动报价系统在功能上与场外交易系统比较接近。
监管机构指的是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防范资本市场风险,规范资本市场的运作而设立的对资本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准政府机构、证券业自律机构和其他组织。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也有所差别。在中国,对资本市场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主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