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定奖责任制
国营农场从1961年起逐步推行“以包定奖”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包, 就是农场对国家实行包产量、包利润、包成本、包工资等。定, 就是国家对农场实行定规模、定人员、定设备、定投资、定物资消耗等。奖, 就是国家对农场,农场对职工按照包的条件实行利润分成和超产分成。
由于生产对象、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同, 因而采取的具体形式也各有所异。如农、林、牧、副、渔、农机等各有几包几定。在利润和超产分成上, 有些农场采取“上死下活” 的方式, 即上缴产品产量和利润是死的, 场、队积累、职工口粮和工资是活的;有些农场采取“两头都活” 的方式, 即按包定的条件实行超产分成, 减产受罚。在实行利润或超产分成的比例上, 有的实行 “六、一、三” (即60%上缴,10%留农场, 30%奖给职工); 有的实行 “四、二、四” (即40%上缴, 20%留农场, 40%奖给职工)。
从1962年开始逐步探索, 逐步完善, 到1963年增加了 “产量提高1%, 奖金递增0.5%” 的分配办法,调动增产积极性, 取得明显效果。1963年比1962年单产提高24.4%, 1964年又提高9.5%, 1965年提高9.3%。1967年因 “文化大革命”开始, 这一制度终止。
1979年2月, 国家农垦总局下发《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 提出把基本工资加奖励作为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 在国营农场推广。同年, 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发出 《关于1979年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要求所有农牧场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后来发现这种方法仍有平均主义倾向, 只奖不罚, 很难调动职工积极性。于是在总结推广友谊、八五二农场和九三管理局等单位经验的基础上, 将基本工资加奖励改进为“包、定、奖 (赔)”责任制。1980年, 在上述办法的基础上, 加了 “产量提高1%。分配递增0.5%” 的办法。结果农业获得大丰收, 使奖金冒高, 职工多得。1981年取消了这种办法。部分农场试行了 “浮动工资、超利分成” 的分配方式, 承包组织仍以生产队为单位。在林、牧、副、渔业生产方面, 有少数单位按行业实行班组承包, 不坐 “农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