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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初步发展阶段(1950—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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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发展阶段(1950—1957年)

(一)初步发展阶段(1950—1957年)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事业始于1927年。新中国成立后,云南于1950年开始筹建云南省供销合作社,并逐步在全省创建供销合作社,到1957年为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时期,历经了军事接管、内地重点试办、大发展、巩固提高、边疆建社等阶段。
1.筹建云南合作总社。1950年3月9日,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部接管了原云南省合作事业管理处、云南省合作金库和云南省合作社联合会的文书档案、资产、房屋及在册员工186人。同年5月1日,成立了云南省合作总社筹备处并开展工作。从5月下旬开始到12月底,以昆明为重点,整顿和建立了工矿、机关、学校、市民等消费合作社27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2个,运输合作社13个。7月开始办理供销业务,经营商品有粮食、油脂、食盐、食糖、木炭、土布、香烟、火柴、肥皂、肉食、茶叶等23种,到12月合计销售总额90 760元,汽车运输合作社共计出车1 437辆次,运输物资71.3万吨。1950年12月20日云南省合作总社筹备处改称昆明市合作总社。
2.重点试办农村供销合作社。根据西南区第一次合作工作会议决定的“选择重点,稳步前进”的方针,云南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0年12月发出《关于有重点的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指示》。1951年2月,在省财委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从各专员公署抽调了227名干部和招收了昆明市部分工人、学生,开办了第一期合作社干部培训班,先在昆明集中培训学习一个半月,于4月初组成五个工作队,分别到昆明市大板桥、宜良县汤池、玉溪县北城、曲靖县三宝乡试办农村供销合作社,到个旧市试办城市工矿消费合作社,经过4个月的重点试办,为全省大发展打下了基础。1951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成立了云南省合作社事业指导处,随后,各专员公署相继成立合作科,指导本地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3.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为适应内地土地改革后农民发展生产的要求,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1952年8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第一次合作工作会议,贯彻中共云南省委提出的“有领导、有计划、大量地、加速度地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方针。推广五个试点农村供销合作社建立后,发挥“扁担”精神,翻山越岭,走村串寨,送货下乡,供应生产、生活资料,收购农副土特产品,深受群众欢迎的经验。到1952年底全省共建立专区合作办事处11个,市联社2个,县联社93个,基层供销合作社629个,城市和工矿区消费合作社42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25个,入社社员31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8.8%,社员股金470万元;商品纯购进823万元,其中农副产品购进813万元;商品纯销售1 588万元,其中农业生产资料销售153万元。为适应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管理,1952年10月成立了云南省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各专员公署合作科改设为合作办事处;各县(市)成立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
4.巩固提高供销合作社。1953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规定:凡社员已占人口30%以上的地区,要积极发展,在发展中巩固。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重点,也由组织发展转移到“大力开展业务,健全民主管理,加强经营管理”上来,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和基层社为社员、为生产服务的方针,上级社对下级社加强行政领导,大力支持下级社开展业务工作。
为协调供销合作社和国有商业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好城乡市场的商品流通,从1953—1955年,供销合作社和国有商业之间曾进行过三次经营分工。第一次在1953年底,主要是商品经营分工:供销合作社经营的花纱布、百货等工业品批发业务移交给国有商业,县和基层供销社需要的工业品改为向当地县或附近县的国有商业进货。第二次在1954年7月,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调整了国有商业与合作社商业在经营农副产品购销业务方面的分工;供销合作社将城市和工矿区经营的消费合作社全部移交到国有商业,国有商业将设在农村收购农副产品的贸易小组、批发零售小组(店)全部移交给供销合作社经营;原供销合作社管理的工业合作社划归手工业联合社。调整后,将云南省合作社联合社改为云南省供销合作社。1955年8月又进行了第三次分工,实行商品分工和城乡分工相结合。通过上述三次分工调整,对当时统一安排和控制市场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国有商业和合作社商业都得到协调发展。
5.创建边疆民族地区供销合作社。1955年10月,省供销社党组根据边疆民族地区的特点,向省委写了《关于边疆民族地区建立供销合作社的报告》。提出:在边疆民族地区组建供销合作社,必须掌握“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在方法步骤上,要选择群众基础较好的地方,先重点试办,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广,在建社做法上,要在党委领导下,结合中心工作贯彻自愿入社原则,坚持吸收劳动群众入社;组织发展与开展业务相结合,坚持在区公所住地建社。为吸引群众入社,对供应社员的油、盐、酒等商品的零售价低于国营牌价1%~3%以示优待;要坚持年终按股分红;在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期间,优先供应所需的某些商品。根据上述精神,省供销社组织两个工作组分别到潞西县法帕乡和河口县开展建社试点工作,推动了边疆民族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到1956年底,边疆地区有潞西、梁河、盈江、河口、金平、江城、澜沧、双江、镇康、中甸、维西、兰坪等县和畹町镇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完成了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创建工作。
1957年底,全省内地和边疆地区总计建立县(市)供销合作社112个,基层供销合作社747个,购销店4453个,社员股金1049万元,职工计41313人。供销合作社的购销业务也有了很大发展,与1952年比较,1957年全省供销社商品购进总额增长13.8倍,其中农副产品增长11.8倍,商品销售额增长19.7倍,其中农业生产资料增长24.9倍,调给省内外国有和合作社商业的商品增长7.4倍,供销合作社开始成为农村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的主体。

☚ 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形成与发展   (二)曲折发展阶段(1958—197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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