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代表会议制和人民代表会议制
1950年4月20日, 省政府召开青海省第一次各族农民代表会议。会议选出了省农民协会的领导成员, 并组成了青海省各族农民协会的领导机构, 加强了对全省各级农协的领导。这次农民代表会议还通过了 《青海省县、 区、 乡各级各族农民协会组织章程》, 规定: 各级农代会要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各项政策和工作。农会各级代表会议和会员大会, 为各级农会最高权力机关, 各级委员会为各级农民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 区、 乡农协委员会由7~11人组成, 设正副主任各1人, 并按工作需要设置组织、 文教、生产、青年、妇女等部门。 区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人, 副主任2人。 1954年, 农村参加农会的会员有299 854人。
1950年12月18日, 政务院第26次政务会议通过了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乡 (行政村) 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对区、 乡人民代表会议代表资格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省民政厅根据 《通则》精神,作出了 《关于加强建政工作的八项决议》,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切实督促和帮助区、 乡开好人民代表会议。 要求已完成土改任务的民和、 乐都、湟中、大通、互助、湟源6县和西宁市郊区各乡, 年底前一律召开人民代表会议, 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门源、 贵德、 循化、 化隆4县在第二年夏季前一律召开人民代表会议, 进行选举。 9—10月西宁市3个区成立了区人民政府, 召开了区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玉树县的第一肖格、 同德县的第一措怀 (即区政府) 分别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 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选举产生了人民政府委员会政权机构。 到年底, 全省有7个区, 355个乡镇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 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其中有55个乡召开了农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会议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