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村用能数量和用能结构
1992年浙江省农村用能总量为1 697. 95万吨标煤。其中,薪柴、秸秆和沼气等生物质能源为693.92万吨标煤,占40.87%;煤、油、电等商品能源为1 004.03万吨标煤,占59. 13%。具体可分为四个部分:
1. 农村生活用能。包括农户炊事、煮饲料、烧开水、照明和家用电器耗能。1992年全省农村生活用能总量为768. 73万吨标煤。其中,薪柴占44. 93%,秸秆占44.83%,沼气、液化石油气占1. 35%,煤占5.05%,电占3.84%。
2.农业生产用能。包括耕作、收获、植保、排灌、农产品加工、农田水利以及林、牧、渔机械动力用能。1992年浙江省农业生产用能为57.84万吨标煤。其中,煤占47. 55%,油占19.61%,电占32. 85%。
3.农村运输用能。包括各种拖拉机、汽车、机动船的耗能。1992年全省农村运输用能量为9万吨标煤,耗能品种主要是汽油和柴油。
4. 乡镇企业用能。总量为834万吨标煤,其中,煤占77. 67%,焦炭占2.53%,石煤占6. 92%,油占2. 42%,电占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