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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农业贷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农业贷款

(一)农业贷款

1. 集体和农户农业贷款。50年代初期,农业贷款对象是个体农户,以贫农、雇农为主要对象,对组织起来的互助组优先扶持。从1955年起农贷的主要对象转为集体农业组织,社员个人困难一律由信用社解决。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对农业社举办4种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生产费用贷款、社员股份基金贷款和社员个人生活贷款。1958年以后,按照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的原则,贷款对象转为农村人民公社社队,贷款分为社队生产费用贷款和社队生产设备贷款。重点是支持贫困社队,帮助人民公社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1964年规定农业贷款指标分为生产费用贷款、生产设备贷款、支持贫下中农贷款和灾区口粮贷款4项。
“文化大革命”时期,农业信贷重点支持新疆粮食打翻身仗,支持“农业学大寨”运动。“文化大革命”后期,农贷重点支持抗旱打井,支持社队购买维修各种农业机械。
1980年以后,调整信贷结构,农贷的使用范围放宽,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生产,重点支持对象转为承包户、专业户。集体农业贷款所占比重趋于下降,承包户、专业户和个体经营户贷款所占比重趋于上升。80年代中期以后,农贷工作由常规农业信贷向支持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转变,积极支持农业科技推广、“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等项目的实施,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支持棉糖基地和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 农业信贷逐步由单纯支持种养业向支持种养加一条龙、农工商一体化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大力支持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支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了扶贫信贷工作,重点支持南疆三地州农牧民脱贫致富。详见表3-2-4。

表 3-2-4 集体农业贷款年末余额


单位: 万元

年 份合 计银 行信用社
1956
1958
1962
1965
1970
1976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3 114
2 261
3 840
3 129
6 121
8 195
15 642
17 804
16 989
16 468
18 665
38 617
41 771
36 837
45 296
51 764
66 878
83 819
114 229
141 370
2 595
1 645
2 605
2 055
4 478
6 257
12 703
15 008
14 280
13 492
14 025
22 492
24 544
17 685
20 368
23 368
36 835
43 511
65 510
83 039
519
616
1 235
1 074
1 643
1 938
2 939
2 796
2 709
2 976
4 640
16 125
17 227
19 152
24 928
28 396
30 143
40 308
48 719
58 361


(续)


年 份合 计银 行信用社
1993
1994
1995
214 451
197 771
351 316
98 780
151 901
256 805
115 671
45 870
95 517

注:
❶集体农业贷款包括集体农林牧渔业贷款和承包户(农户)农林牧渔工商业贷款。

❷1994、1995年的银行农业贷款为农业银行农业贷款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专项贷款合计数。
2.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直流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开办于1958年;二是地方直流的地、县农牧场和公私合营牧场贷款,开办于1952年。
从1958—1962年,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占用大量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到1962年末达到1.1亿万元。1962年3月,为彻底解决国营农牧业占用银行贷款问题,国务院决定将新疆1961年底以前国营农牧企业积欠的旧贷款全部豁免,一律转作财政拨款。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国家坚持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对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贷款只限当年生产过程中的流动资金合理需要,银行贷款余额由1963年的4万元上升到1965年的30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在3 000万元左右,相当于“文化大革命”前的10倍,但信贷投入产出率降低。
1980年开始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从1984年开始改称技术改造贷款),突破了以往贷款只能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局限。1983年增设家庭农场贷款、庭院经济贷款和职工工资数项贷款,以适应兵团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85年以后陆续对兵团安排了林业贴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棉糖基地开发贷款)、副食品基地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兵团乡镇企业贷款、扶持边境贫困团场贷款、粮棉大县(师)经济发展贷款等专项贷款。改革开放以后,国营农业信贷无论是贷款范围,还是贷款原则、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信贷原则,全面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实行信用借款、担保借款和抵押借款3种不同借款方式,信贷工作质量得到提高。同时,随着兵团体制恢复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国营农业贷款迅猛增加。“六五”期间国营农业贷款年末平均余额为1.15亿元,“七五”期间年末平均余额为3.99亿元,比“六五”期间增长2.48倍,“八五”期间年末平均余额达到15.16亿元,比“七五”期间增长2.8倍。围绕促进国营农业企业资源优势的开发利用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重点支持了农田基本建设、开荒、中低产田改造、水利设施建设、科技推广运用,并扶持42个边境贫困团场发展经济,在兵团和地方国营农业发展中起到了有力的信贷杠杆作用。见表3-2-5。

表3-2-5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年末余额


单位:万元

年 份总贷款余额农业贷款余额
1958
1962
1965
1970
1975
5 178
14 973
7 455
9 832
1 177
5 178
10 816
511
4 010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0 495
11 426
16 388
26 023
32 552
60 953
59 482
83 466
101 476
118 213
132 782
163 925
191 816
256 245
291 144
397 277
515 009
6 664
1 564
1 903
3 162
7 273
22 340
24 632
23 434
33 686
35 387
43 702
58 427
62 187
107 903
112 253
197 142
278 369

注:
❶1975年撤销兵团,兵团农业贷款不再单独核算。

❷1994年后,银行统计科目变更,“国营农业企业贷款”不再单独核算,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分设,故1994、1995年的贷款按农业银行兵团分行自营农业贷款与代理农发行农业专项贷款合计数填列。
3.农业专项贷款
。在不同历史时期,因政策需要,银行发放了多种农业专项贷款,主要有:
(1)羊只贷款。1953年在牧区开始发放,帮助贫困牧民购置生产资料,建立家业。由于羊价下跌,1957年银行采取了停息、延期还本的办法,1961年经批准免收此项贷款。
(2)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贫牧合作基金贷款。前者于1955年开始发放,后者于1956年开始发放。帮助贫困农牧民解决入社交纳股份基金的困难,1960年豁免。
(3) 长期无息贷款。1962年根据中央 “银行工作六条”,一年以上的农业资金需要由财政拨款,委托银行发放长期无息农业贷款,1964年停止发放。
(4) 抗旱打井设备贷款。1974年新疆发生特大旱灾,银行开始支持社队抗旱打井,发放的专项贷款。
(5) 农机专项无息贷款。1978年发放,贷款对象是农村人民公社所属购买农业机械资金有困难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贷款期限为1至15年。1978—1982年全区共发放此项贷款4 578万元。
(6) 农村小水电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于1977年开始办理,主要用于支持社队集体发展小水电,1979年以后统由农业银行办理。贷款期限视项目不同,有的为3年,有的放宽到15年。
(7)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分为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和一般开发贷款2种。最初于1983年在托克逊试办开发性专项贷款,贷款对象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专业队、专业组、专业户(重点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用于支持开发荒山、荒地、荒水、滩涂、草原等生产建设。1988年国家将新疆列为国家重点棉花、甜菜开发区,农业银行总行1989年安排新疆棉糖基地开发贷款3 000万元,以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计划下达,与中央开发基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此后每年都安排数千万元至上亿元农业开发贷款规模,资金由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分行和各经办行按比例匹配解决。1994年7月后,此项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实行贷款规模和资金配套的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全额下拨资金。1983—1995年,农业开发贷款累计发放3. 92亿元。
(8) 扶贫贷款。分为中央扶贫贴息贷款、农业银行总行安排的一般扶贫贷款和自治区安排的南疆三地州扶贫生产周转金贷款3种。中央扶贫贴息贷款从1986年开始安排,用于支持国务院确定的重点贫困县发展商品生产。当时执行月息0.61%,其中对贷户只收取0.21%,由中央财政贴息0.4%。1992年执行月息0.7%,由贷户承担0.24%,由中央财政贴息0.46%,所需资金全部由人民银行解决。1994年7月后,此项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继续实行贷款规模与资金配套的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全额下拨资金解决。1986年,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 “南疆三地州脱贫致富工作会议”的精神,给喀什、和田、克孜勒苏三地州增加扶贫生产周转金贷款,定向投放,专款专用,按优惠利率发放,1992年执行月息2. 4‰,其与基准利率的差额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补贴。从80年代中期以来扶贫信贷经历了3次大的调整: 第1次是克服扶贫工作开始时出现的资金大量投向工业企业的倾向,紧紧围绕解决群众温饱这一中心,以开发大农业为基础,重点用于 “种养加”等行业的 “短平快”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培植新的经济生长点; 第2次是通过资金投向的调整,既保证解决温饱问题,又支持一些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第3次是90年代以来,大部分贫困户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及时将资金的投放向区域性经济开发倾斜。1987—1995年,全区扶贫贴息贷款累计发放7.2亿元。
(9) “星火计划”贷款。1986年开始发放,由农业银行总行专项计划下达,用于支持承担“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先进设备等资金不足的需要,贷款对象为国家和集体工业、农业组织以及有收入的科研单位。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所需资金由农业银行总行、分行及各经办行按比例匹配解决。
(10) 林业贴息贷款。1986年开始发放,由农业银行总行、林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贷款计划,用于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搞好中幼林抚育和开展多种经营。贷款期限,有5年以内的,有7~10年的,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所需资金由农业银行总行、分行及各经办行按比例匹配解决。1994年7月后,此项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实行贷款规模与资金配套的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全额下拨资金解决。
(11) 副食品基地贷款。1988年开始发放,主要用于支持乌鲁木齐市郊县和6个国营农牧场发展养猪、养鸡、养牛、养鱼、蔬菜等副食品,促进规模经营和企业化生产。1995年,自治区农业银行向 “菜篮子工程”投放贷款1.05亿元,比上年多投放6 000万元,新建蔬菜大棚0.07万公顷,育肥牲畜350万头(只),有力地扶持了副食品生产。
此外,农业专项贷款还有灾区口粮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喷灌贴息贷款、水利综合经营贷款、抗灾保畜贷款等。
☚ 二、农村信贷资金   (二)乡镇企业贷款 ☛

(一)农业贷款

(一)农业贷款

农业银行自1979年恢复以来,始终把支持农业生产作为农村信贷的主体,在计划上优先安排,资金上重点保证。1980—1993年,全自治区农业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农业贷款42.6亿元。其中累计发放粮食生产贷款30亿元,支持和促进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完善,为宁夏粮食生产获得丰收和城乡政治、经济的稳定做出了贡献;累计向引黄灌区10个市、县发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1.38亿元,支持改造中低产田3.87万公顷,开垦荒地1.8万公顷;累计发放贷款2 346万元,支持营造经济林1.2万公顷、中幼林0.47万公顷;累计发放贷款3亿元,支持种菜、养鱼等“菜篮子”工程建设;累计发放贷款1.26亿元,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帮助国营、集体等各级服务组织增强服务手段和功能。

☚ 二、农村信贷资金   (二)扶贫贷款 ☛

(一)农业贷款

(一)农业贷款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贷工作,主要是支持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 解决农民口粮、种籽、小农具的需求。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农业信贷工作, 主要是为推进和巩固农业合作化服务, 对入社农户开办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全省共发放这项贷款1 925万元。到1957年底, 农业贷款余额9 147万元, 比1952年增加8 302万元, 增长9.8倍。农业贷款的发放, 为巩固农业合作社, 实现对小农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 起到了重大作用。1958年, 我国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全省农业银行发放了大量贷款帮助人民公社兴修水利, 大搞农田基本建设。5年累计发放贷款4.4亿元, 到1962年, 贷款余额达1.3亿元,比1957年增长42.1%。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省共发放农业贷款2.6亿元, 用于社队发展粮食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和支持社员发展家庭副业,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 全省农业信贷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信贷业务萎缩。1976年以后, 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 “1980年基本完成农业机械化” 的要求, 提出 “要大力支持以改土治水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 加速农业机械化, 改变生产条件”, 增加了农贷资金发放。据全省72个县(市) 统计, 贷款支持社队兴修小型水利工程1 131项, 后又安排农机无息贷款1 300万元, 重点用于农业机械化试点县、社、队。到1978年底, 仅农业设备贷款余额达1.58亿元, 较1975年翻1番, 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261.93万千瓦,较1975年增长75.2%。
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大力发展商品生产的要求,提出了“因地制宜支持商品生产,讲求经济效益,活跃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工作指导方针,使农村金融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1979—1995年,全省发放农业贷款由17.74亿元,增加到36.5亿元,新增农贷余额18.76亿元,相当于1978年的1.1倍,为振兴江西农村经济,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奠定了基础。

☚ 三、农村信贷   (二)国营农业贷款 ☛
0003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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