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社核算体制1958—1961年
1. 收入分配形式。1958年10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巩固人民公社的指示》规定:“原来各个农业社的一切公有财产、公共积累都应当交给公社”,“在以小社为单位进行分配时,人民公社应当做好适当的平衡工作,从收入多的社多抽一些公共积累,从收入少的社少抽一些公共积累。” 1959年4月14日,省委在 《关于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中,对农村的分配工作又作了 “一般应以相当于高级社的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注:即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规定,同时规定基本核算单位的公共积累 “由公社和基本核算单位分成使用,分季扣留,分季上交。在 一般情况下,公社用60%到70%,基本核算单位用30%到40%”;社员消费部分的分配“应当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工资部分应逐步地大于供给部分”。1959年10月30日,省委对农村分配工作专门下达了 《关于人民公社1959年收益分配的指示》,对当时农民的收入分配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范,包括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公共积累提取比例及分配比例等。
这一时期农村的收入分配方式与合作化时期相比,主要有三点变化:
❶公社可以无偿调用基本核算单位的劳动力、土地和公共积累,从而导致了分配上平均主义;
❷收入分配受国家和集体严格控制,积累提取如低于规定标准都需经县以上领导机关批准;
❸生产单位与分配单位脱离,生产一般以生产队组织,而分配则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进行。
2.经济分配。由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加之连续三年严重的自然灾害,浙江农村的收入分配水平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1958年全省农村经济总收入达18.63亿元,比1957年增长了10. 8%(未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下同),但因管理上的混乱,出现了生产费用大幅度的上升。1958年全省农村的生产费用达4.44亿元,比1957年增长16.3%,快于收入增长5.5个百分点,其占总收入的比重也由1957年的16. 2%上升至23.8%。由此导致了分配给社员的收入不仅不能增加,反而减少了0. 63亿元,每个社员平均分得的收入从1957年的57元减少到52.9元,减幅达7. 8%。
在随后的1959、1960年中,分配水平继续下降。1960年全省农村经济总收入仅为17. 19亿元,比1958年减少了8.4%; 而生产费用则继续上升,达到4.50亿元,占总收入的比重比1958年又增加2.4个百分点,达到26.2%。社员分配部分降到10.28亿元,人均收入只有50.3元。同时粮食分配水平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社员人均口粮,1958年为233公斤,1959年下降到202公斤,1960年又降为190公斤。由于收入和口粮的大幅度下降,部分社员的生活出现了严重的困难。
1961年,为了改变农村经济的困难局面,渡过经济难关,中共浙江省委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特别是对农村的分配问题作了专门的指示。11月10日,省委下发了《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和按劳分配加照顾问题的报告》,适当调整了农村基本核算单位,同时大力减轻税赋,以增加社员收入,税收由1960年的1.82亿元降低到1.18亿元,降幅达35.2%。由于措施得力,虽然当年农村经济总收入仅比1960年增长了4.4%,但社员的可分配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分配总额达到11.94亿元,比1960年增长了16.1%;社员人均分配收入达到60. 7元,比1960年人均增加了10.4元,基本上恢复到公社化以前的水平。但粮食的分配水平仍在下降,1961年的社员人均分配口粮降至18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