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 体制改革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一) 体制改革 (一) 体制改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工作,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北京市委决定:市第二商业局与市供销合作社于1979年7月1日起分开办公。按照城乡分工和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市二商局负责城市、工矿区和特需副食品供应工作。市供销社主管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农村生活资料供应。市供销社独立以后,围绕由“官办”变为“民办”,由“全民”变为“集体”这个核心问题,进行改革。一是在社员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社员股金;二是发展农副产品的联营制、代理制和按农副产品交售量实行分红制;三是对国家已经放开的商品,供销社自主经营;四是基层供销社成立社务管理委员会,其委员的一半到2/3由农民社员担任。1984年开始,取消了社员入股限制,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到1985年,全市加入供销合作社的农户有88万户以上,占总农户的81%;累计股金1846万元,集资总额1589万元。 表5-1-1 改革开放前历年粮油收购、调入及牛奶购、销情况
1979年4月,北京市公园、风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划归市园林局管理。1980年起,北京市盐业公司从二商局划归中国盐业总公司。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在京居住外国人数日益增加,为了改进特需食品供应工作,把内宾与外宾的供应业务分开,1982年成立了北京市友谊食品供应公司。 随着议购议销粮油商品的增加和多种经营的发展,1981年12月成立了北京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以后又陆续成立了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粮食储运公司等。 1984年,市财办提出《北京市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试行办法》。规定:凡实现年利20万元以下的国营商业部门可实行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或租赁给集体、个人经营;实现年利20万元以上的国营商业部门要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责任制;扩大企业经营、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小型商业企业改革的结果: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有1470个,占86.36%;转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145个,占8.51%;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55户,占3.23%;实行税后利润定额大包干的31个,占1.9%。 1985年,市政府农林办公室成立农贸处。京郊各区县以及乡镇纷纷成立独立于原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系统之外的贸易公司、贸易站,从而开辟了农产品流通的又一条渠道。1987年起,北京市场上鲜猪肉大量上市,结束了国营一家经营、市民主要吃冻肉的历史。 1986年,北京市进行了副食品商业系统管理权限下放的改革,先在崇文区和顺义县搞了试点。内容是将区县所属副食品公司和菜蔬公司的管理,由以市为主改为以区县为主。市级的管理职能向宏观、调控形转变。为此,市二商局机关成立了审计处、法规处和监察处。当时的基本格局是,区县的副食品公司和菜蔬公司负责零售,市二商局负责批发业务。 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承包制。二商局系统的国营商店主要实行了保上缴税利和企业发展后劲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两保一挂”)、利润基数承包、亏损总额包干和租赁经营等四种形式的责任制。 1992年12月1日,北京市全面放开了副食购销价格,它标志着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结束。1993年2月,市二商局撤销,成立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在此以前的购销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着专业化管理、简政放权、扩大自主经营的范围进行,但仍实行以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为主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在此以后,则发生了两大变化:一是以国营商业为主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基本上被打破,原来国营主渠道的地位被大大削弱;二是国营商业部门也作为一个经营实体被推上了市场。但是,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仍承担了部分政府赋予的调控市场的职能,如保证市场的充足供应等。主要是保证生产淡季的副食供应;保证大路性商品如大白菜的供应;保证其他短缺商品的供应;保证大型国际会议和节假日的特殊供应。为了能保证市场的充足供应,还承担了大型储备的任务。如冷库内常年储存数万吨猪肉、数百吨鸡蛋,以便根据市场供求,随时投放。从总体上来说,市食品工贸集团的成立,使原来的国营商业企业向以盈利为目的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实体企业转变。 ☚ 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 (二) 政策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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