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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 优待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 优待

(一) 优待

为了解决农村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军属生活困难,195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烈军工属代耕工作的通知》,规定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二等以上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得享受代耕优待。居住在农村(包括小集镇)、年龄在17—55岁的整劳动力均应负担代耕勤务。当年,全省有30余个县为烈军属开展了代耕工作,得到代耕的烈军属有2 498户,共代耕土地304.8公顷;对缺乏种子、肥料的烈军属,贷给种子2 222公斤、肥料96万余公斤。195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加强代耕领导,全面推行“固定代耕”,并强调优抚代耕是一项长期性的政治任务。到1955年底,全省烈军属16.29万户、61.07万人,享受代耕土地89.17千公顷。
1956年,浙江省有67%的烈军属、79%的残废复员军人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了按劳分配,原有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代耕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关系。于是,各地逐步推广试行优待劳动日制度。具体办法是: 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烈军属,按每人不同情况,在春季评定一年内应做的劳动日数,再加上其它固定收入,仍然不能达到全社人均收入数的,经评定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大队给予烈军属以一定数量的劳动日优待。到1959年止,全省普遍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年优待劳动日458万余个。
1979年以后,浙江省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劳动日计算报酬的办法已不再适用,优待劳动日就逐步被发放优待金的办法所取代。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全省优待现金的办法被广泛采用,享受优待的烈军属达10.78万户,优待现金1 850.98万元。1985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从1985年冬季征兵开始,全省实行征优结合的办法,在征兵的同时落实好对应征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劳力年收入的50%—70%,并要保证兑现。后来,许多地区在实行中又把群众优待与战士在部队的贡献相联系,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战士,按其记功等级和超期服役年限长短,增发不同数量的优待金。1989年,全省实行奖励优待的有1 280个乡镇,占乡镇总数的45%,受到军属、战士和部队的欢迎。全省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中,出现多种形式的优待服务,如建立“帮耕”、“包户”等服务组,解决烈军属和部队的后顾之忧。1991年,全省共建立为烈军属服务的各种帮扶小组2.87万个,挂钩服务对象3.67万户;为烈军属办理家庭财产保险3.46万户;为义务兵办理养老保险3.82万人;这一年全省共优待烈军属8.99万户,优待金额4 642.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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