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正案,决定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政社分开,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3年。上海市于1983年3月至1984年5月进行重新建乡工作。建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83年3~7月,由嘉定、上海等7个县对24个人民公社进行建乡试点;第二阶段从1983年9月至1984年5月,结合乡镇人大换届选举,进行全面的建乡工作,全市206个乡经过选举,全部建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嗣后至1996年,上海市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了4次换届选举。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1986年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1987年以后改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题是,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乡、镇上年度财政决算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1988年以后,还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