鳏寡孤独赈贷制
对鳏寡孤独无人奉养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由国家赈贷赡养的制度。元代定制: 《元史·食货志》: “鳏寡孤独赈货之制: 世祖中统元年 (公元1260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至元元年 (公元1264年),又诏; 病者给药,贫者给粮。八年,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处之于粮之外复给以薪。十年,以官吏破除人已,凡粮薪并敕于公厅给散。十九年,各路立养济院一所仍委宪司点治。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二十八年,给寡妇冬夏衣。二十九年,给贫子柴薪日五斤。三十一年,特赐米绢。元贞二年 (公元1296年),诏;各处孤老凡遇宽恩人给布帛各一。大德三年 (公元1299年),诏:遇天寿节人给中统钞2贯,永为定例。六年,给死者棺木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