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魏得荣等买卖军器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魏得荣等买卖军器案 魏得荣等买卖军器案本案发生于元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6年)八月,刑部呈文中书省,内述一案,“鹰房官阿龙不花、黄兀儿指挥送到卖刀环人魏得荣并买主李仲璋。除已将官刀送库寄收听候外,本部参详,若将环刀等物拘收,照例拟罪,却缘自前不曾禁断货卖军器,魏得荣俱系商贾之人,又经赴务投税,别无情弊,合无将已到官环刀回付本主,卖与应合执把军器人等,权以免罪相应。”元代曾定律例,民间不得私藏私卖军器,甚至予以强行收缴。但因此案发生于禁例颁行之前,犯禁者又是投税商贾,因而决定免予定罪。此案经中书省“准拟”,作为一则判例编入《大元通制》,并由此而确定“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则。 ☚ 罗天禄取受不公案 典田执契归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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