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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名。用竹签或铁钉,钉进手指尖的刑罚。《明史·刑法志》: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篐、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嬾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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