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高雄市议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高雄市议会 高雄市议会高雄市议会是台湾当局高雄市立法机关。其职权为: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单行法规,议决市预算及审议市决算之审核报告,议决市财产之处分,议决市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议决市政府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以及其他依法律赋予之职权。1946年4月13日,高雄市成立参议会。1951年1月11日,高雄市 (省辖市) 议会成立。1979年7月1日,高雄市升格为“行政院直辖市”,成立临时市议会。1981年12月25日,成立高雄市议会。市议员由市民选举产生,其名额以人口一百万人为基数,选出市议员40名,人口超过100万人部分,按其超过之数,每满十万人选出市议员一名,最多不得超过51名;各选区应选出之市议员名额每满七名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名,但该选区应选出之市议员名额未满七名而达五名以上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名。市议员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市议会除每届成立大会外,定期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不得超过6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经市长或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请求,得召开临时会,其会期不得超过10天。市议会开会时,得设各种委员会进行审查案件,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意见或报告。其分组委员会有:民政审查委员会、财政审查委员会、教育审查委员会、建设审查委员会、保安审查委员会、工务审查委员会、单行法规审查委员会。此外,为处理关于议事程序事项及有关议员违反议事规则事项,分别设置程序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各审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于每年首次定期大会时,由议员自由参加,除自由参加者,由议长指定之;每一议员以参加一个审查委员会为限,如参加人数不足五人时,得由议长征得各有关议员同意后进行调整; 但单行法规审查委员会置委员七人,由议长遴选出,并互选一人为召集人;程序委员会置委员八人,除议长、副议长为当然委员外,于每年首次定期大会时由各审查委员会各推一人为委员,以议长为召集人;纪律委员会则置委员七人,于每年首次定期大会时,由大会推选议员担任,并由委员互选一人为召集人。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市议员相互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举产生。另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承议长之命办理市议会一切事务;其下设议事、总务二组及公共关系、法制、会计、人事四室。 ☚ 高雄加工出口区 高雄市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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