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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ModelRegulations for Advanced AgriculturalProducer’s Cooperatives

简称“高级社章程”。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由国家主席毛泽东公布实施。
在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初, 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很快。1955年底参加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60%, 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4%。到1956年6月,全国已经有90%的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 其中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61%。在这种情况下, 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严重的铺张浪费, 滥用合作社的人力、物力; 耕畜作价不合理和公有牲畜饲养管理不善;合作社的劳动过于紧张;片面地强调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等等。为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发出《关于勤俭办社的联合指示》,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指出, 必须保证90%的合作社增加生产, 争取90%的社员增加个人收入, 正确处理社员个人同集体的关系。但是上述问题并未相应解决。高级社章程,就是在初级社章程基础上, 针对初级合作社转为高级合作社所产生的问题起草的。在高级社章程起草的过程中, 吸收了全国各地主管农业合作化工作的干部参加,并且征求了各地负责同志的意见, 作了多次修改,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组织了座谈、讨论, 根据所提出的意见做了必要的修改, 经国务院1956年6月14日第3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决定,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高级社章程共11章64条, 其中凡初级社章程原有内容对高级社仍然适用的, 都保留下来; 凡对高级社已不适用的条文,都作了修改; 还增加了一些新内容。高级社章程明确规定: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资料公有, 组织集体劳动,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 不分男女老少, 同工同酬, 取消土地报酬。这些规定反映了高级社和初级社的基本区别。高级社章程还具体规定: 社员入社的条件、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员的私有土地转为集体所有, 大量的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耕畜和农具折价入社, 除交纳应交的公积金以外, 多余价款由合作社分期偿还, 少量零星树木归社员所有; 根据国家计划和当地条件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建设, 扩大生产范围, 实行多种经营, 实施增产措施; 贯彻勤俭办社, 厉行节约, 降低成本; 生产队是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实行“四固定”,即劳动力、土地、耕畜、农机具固定给生产队, 对生产队或生产小组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 对社员实行定额计件, 同时照顾妇女的特殊利益; 从当年收入中, 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 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 集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余下部分按全部劳动日进行分配, 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丰收年酌量多留积累, 荒年可以少留积累, 既能使社员收入逐年有所增加, 又能增加公共积累; 集体利益与社员个人利益必须兼顾, 分配给社员一定量的菜地, 小农具和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不入社, 社员完成集体规定的劳动日后的时间由社员自由支配, 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高级社章程还对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业、管理机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我国于1956年为组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制定的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基本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高级社成为互助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的条件下,为指导农民办好高级社而制定的。1956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 指明高级社同初级社的根本区别在于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老幼同工同酬;(2) 对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可根据其表现和劳动情况,经上级批准,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候补社员;(3) 对于烈属、军属和复员军人、残废军人等,要积极吸收他们入社,并要给予适当照顾。《章程》对社员入社的条件和权利、义务,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入社的具体办法,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生产经营的方针和要求,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社员家庭副业,以及合作社的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业、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权等,也都作了规定。此外,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还规定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必须同社员的个人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和全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正确结合起来;强调加强社内的民主管理,反对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提倡“勤俭办社”,以保证社员的收入不断增长,保证合作化的公共积累不断增长。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是组织和管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例。1956年6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共计11章64条。这个章程是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基础上总结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后改写而成的。该章程总则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取酬。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在国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使农村经济不断发展。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提高社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该章程对社员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和股份基金的筹集都作了具体规定。毛泽东在审阅《章程》修改稿时,同意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采用公益金的办法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章程》还明确规定,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合作社分配给社员一定数量的土地种植蔬菜,允许社员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该章程在关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各章中规定,合作社应制订生产计划,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生产,合理组织劳动,实行定额计酬和奖励制度;实行民主办社,在财务管理上贯彻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合作社在交纳农业税,完成国家的统购任务,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其余的全部实物和现金,按照全部劳动日进行分配。该章程还对合作社的政治工作,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文化福利事业和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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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简称“高级社章程”。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十一章六十四条。章程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高级社组织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取消土地报酬; 同时明确规定,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 合作社分配给社员一定数量的土地种植蔬菜,允许社员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章程对社员入社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作价的具体办法、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生产的经营方针和要求,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以及合作社的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业,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权等,也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高级社与初级社的基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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