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试警察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1年2月28日公布施行。共七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政治、法律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等八款资格之一者,可应警察行政人员高等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国民政府组织法等四种必试科目和社会学等十二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考试及格者,可就其所缺乏之学术经验加以训练。同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5年8月5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第一试之科目增为六种,第二试必试科目增为六种,选试科目减为八种,第三试改为就应考人第二试之警察学等三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