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试监狱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共七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政治、法律、社会监狱等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等六款资格之一者,可应监狱官高等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国民政府组织法等九种必试科目和民法等九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刑法等四科目及应考人之经验进行面试;考试及格者,分发各新监练习,期满后依法任用,但曾任相关职务一年以上者可免其练习。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5年8月5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第一试之科目增为六种,第二试必试、选试科目均减为六种,第三试改为就应考人第二试之监狱学等三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