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试普通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1年1月8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具有《考试法》所定高等考试应考资格者,可应普通行政人员高等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国民政府组织法等九种必试科目和各国政治制度等九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同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5月23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六种,正试之必试、选试科目均减为五种。1935年8月5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各试名目恢复为第一、二、三试,并对普通行政人员高等考试的应考资格作了单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