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试外交官领事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修法律、政治、经济、商业等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证书等五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外交官领事官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国民政府组织法等八种必试科目和行政法等十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5月23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六种,正试之必试、选试科目分别减为六种和四种。1935年8月5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应考资格增为六种,各试名目恢复为第一、二、三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