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9年6月3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国内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地政、政治、经济、法律各学科毕业得有证书等六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土地行政人员高等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等六种公共科目,第二试为民法等七种专业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第二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